何昌禄:
由本局受理并调查的中铁西南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08年7月28日,当事人设立股东登记为绵阳市德富实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4950万元,实缴出资990万元)和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50万元,实缴出资10万元)。其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股东绵阳市德富实业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主体名称为绵阳横幅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2008年7月28日的公司设立登记档案显示,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时向本局提交的《中铁西南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署期“2008年7月28日的《指定(委托)书》中均各有一处“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印文。2011年12月26日,当事人因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针对上述设立登记材料,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局提交了《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文检鉴定意见书》华政[2023]物证(文)鉴字第B-207号。该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当事人上述登记档案中的留有“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印文的三份文件作为检材,与样本上的“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印文不是出自同一印章。2023年8月23日,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将当事人涉嫌虚假登记及即将撤销其虚假登记的情况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公示期45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综上,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以上事实有中铁西南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档案、《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文检鉴定意见书》华政[2023]物证(文)鉴字第B-207号等证据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中铁西南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8日设立时关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溪言、李珍 联系电话:010-67199152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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