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经建:
经查,你于1998年1月7日至1998年7月6日接受北京立超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负责办理企业登记注册事宜。1998年2月24日,北京立超商贸有限公司未经杨勃同意冒用其身份办理了虚假登记,你作为被委托人提交了相关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将你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乔京帅、郝旭 联系电话:010-65129615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0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