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听证告知书(董丹)

日期:2023-10-27 14:59    来源:东城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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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丹:

  经查,你(单位)于2016年11月25日至2017年02月25日期间受北京润尔同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托,负责办理报送登记文件、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等业务。2016年12月13日,北京润尔同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经梁婷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办理了虚假登记。你(单位)作为被委托人提交了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匡明、孟盈汝       联系电话:010-84129619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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