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越:
经查,你(单位)于2016年11月14日至2017年2月13日接受福家汇(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负责报送登记文件、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等业务。2016年11月22日,福家汇(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韩存英同意冒用其身份办理了虚假登记,你(单位)作为被委托人提交了相关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如对本认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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