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合昌盛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2023-10-26 17:21    来源:东城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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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北京合昌盛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QKLK11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W3座办公楼7层02室

  法定代表人:赵淑昌

  经查,依据北京市东城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建议吊销北京合昌盛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函》,当事人关联公司昌之梦国际旅行社(辽宁)有限公司河北唐山分公司已被公安部门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办,其法定代表人赵淑昌(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已于2023年4月15日被公安部门抓获。经东城区金融服务办公室认定,当事人系为非法集资设立。

  2022年11月2日,当事人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W3座办公楼7层02室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准住所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北京市东城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建议吊销北京合昌盛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函》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23年9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属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七条“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决定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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