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康体美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5548901213
住所(住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甲101号百荣世贸商城市场2D1街东D019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宋风婵
经查:2018年,当事人从1688网站购买夜灯,共购买10个。当事人无法提供购买记录。2021年9月30日,当事人销售了一个小夜灯,销售价格为10元。另外9个送人了,无法找到。无夜灯剩余。该灯具不为专门用途设计,适用的电源电压为220V左右,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中“九、照明电器(2种)”中“56灯具(1001)”产品适用范围为电源插座安装的夜灯的规定,认定当事人销售的灯具属于产品目录中的电源插座安装的夜灯。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案件线索工单》及附件,证明案件线索的来源及举报人举报的相关情况;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修订)》,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电源插座安装的夜灯在强制性产品目录内;
5.举报人提供的其购买的当事人产品照片及视频,证明当事人销售电源插座安装的夜灯的事实。
我局于2023年09月03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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