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北京达辰达商贸有限公司)

日期:2023-10-10 16:40    来源:东城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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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达辰达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核实,2022年10月19日,你单位是从北京所望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未贴有中文标签的被举报产品“Dr.Jart + BB Beauty Balm SPF35/PA++(蒂佳婷活颜美颜修护霜)” 2瓶,购进单价为65.00元/盒,购进金额为130.00元;2023年5月6日,销售1盒,销售单价为124.20元/盒,5月7日,销售1盒,销售单价为98.00元/盒,共计销售金额为222.20元;2023年3月7日,购进未贴有中文标签的被举报产品“HERA SUN MATE LEPORTS SPF50+/PA++++(赫妍阳光扮靓户外防水防晒霜)”3瓶,购进单价为75.00元/盒,购进金额为225.00元,4月1日和5月6日,共销售2支,销售单价为158.00元/支,销售金额为316.00元;即销售金额总计538.20元,剩余未贴中文标签的“赫妍阳光扮靓户外防水防晒霜”1盒,已经拆包用做试用装,未销售,外包装未留存。综上,违法所得共计538.20元,货值金额共计696.20元。

  你单位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38.20元;2.处人民币罚款10000.00元。你单位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改正,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人民币罚款10000.00元。综上,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38.20元;3.处人民币罚款2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李莹、窦岩   联系电话: 67199102

  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号201室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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