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满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

日期:2023-09-05 09:55    来源:东城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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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北京满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63656126F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汤立路216号7层1单元810

  法定代表人:王杰明

  经查,举报人于2016年3月3日在北京满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东城一店购买“PDFCHIC”品牌服装4件,2件外套2条裤子,共计花费8955元。2016年3月19日在北京满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东城一店购买“PDFCHIC”品牌服装1件,花费3386元。 

  上述商品具体为:1、裤子,白色,款号1154122301002,号型/规格:165/76A M,面料1:88%聚酯纤维12%维纶 面料2:100%聚酯纤维。2、裤子,白色,款号1154122301002,号型/规格:170/80A L,面料1:88%聚酯纤维12%维纶 面料2:100%聚酯纤维。3、毛衫外套,款号1125400403005,颜色:001黑色,号型:165/88A (M),成份:棉50%氨纶30%锦纶20%。4、毛衫外套,款号1125400403006,颜色:001黑色,号型:165/88A (M),成份:棉50%氨纶30%锦纶20%。5、连衣裙,货号JD6212161,号型: M,面料成份:天丝10%聚酯纤维90%。五件商品货值合计12341元。

  天津市服装家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上述商品质量出具检验报告,具体为:1、NO:2016-A05-019,裤子,白色,款号:1154122301002,号型/规格:165/76A M,标识含量:面料1:88%聚酯纤维12%维纶 面料2:100%聚酯纤维;检验结果:面料1:90%聚酯纤10%氨纶 面料2:100%聚酯纤维;该样品纤维含量标识不符合。2、NO:2016-Z08-024,裤子,白色,款号:1154122301002,号型/规格:170/80A L,标识含量:面料1:88%聚酯纤维12%维纶 面料2:100%聚酯纤维;检验结果:面料1:89.8%聚酯纤10.2%氨纶 面料2:100%聚酯纤维;该样品纤维含量标识不符合。3、NO:2016-Z08-025,毛衫外套,款号:1125400403005,颜色:001黑色,号型:165/88A (M),标识含量:成份:棉50%氨纶30%锦纶20%;检验结果:面料:棉73.6%锦纶21.7%氨纶4.7%;该样品纤维含量标识不符合。4、NO:2016-Z08-026,毛衫外套,款号:1125400403006,颜色:001黑色,号型:165/88A (M),标识含量:成份:棉50%氨纶30%锦纶20%;检验结果:面料:棉85.6%锦纶11.6%氨纶2.8%;该样品纤维含量标识不符合。5、NO:2016-Z06-037,连衣裙,货号JD6212161,号型: M,标识含量:面料成份:天丝10%聚酯纤维90%;检验结果:面料:粘纤+莱赛尔纤维50.2%聚酯纤维45.5%氨纶4.3%;该样品纤维含量标识不符合。 

  另,举报人针对同样事由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据民事判决,当事人应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因当事人应履行法院判决返还货款,涉案商品也因检测时破坏,故不进行没收物品及违法所得的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营业执照、检验报告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23年08月23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2341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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