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堡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05MA0070X48N
住所(住址):北京市东城区草园胡同76号2号楼4层428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胤峰
2019年12月16日,我局在专项重点检查工作中,发现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时,涉嫌提交虚假的住所证明文件。我局向当事人制发询问通知书,调取相关登记档案材料、进行司法鉴定。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于2019年7月5日向本局提交相关材料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将登记住所变更至北京市东城区草园胡同76号2号楼4层428A。根据上述变更登记档案材料所示,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加盖产权人“北京聚才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公章的《住所证明》,以证明产权人同意将北京市东城区草园胡同76号2号楼4层428A地址提供给当事人使用。此外,当事人还提交了京房权证东国自字第A03466号《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名称变更通知》、产权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产权方《房屋用途说明》,上述材料均加盖“北京聚才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公章。
我局在重点专项检查工作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登记住所位于聚才大厦内,该地址产权单位为北京聚才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为中国海洋置业有限公司,该两家公司向我局出具《情况说明》称当事人变更登记时提交的住所证明及相关材料非其提供,公章也并非其加盖。经现场检查,聚才大厦内无当事人登记住所使用的门牌号,现场见证人中国海洋置业有限公司称其从未与当事人签订过《房屋租赁合同》,也未将房屋给予当事人使用。
我局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当事人变更登记档案原件中《住所证明》页加盖的“北京聚才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公章进行鉴定,根据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当事人提交材料中《住所证明》页加盖的印章印文与当事人住所房屋所有权人北京聚才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的材料中加盖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调查过程中,我局通过现场检查、发函及电话联系等方式多次联系当事人配合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当事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向我局说明情况、提供材料。
综合已取得证据,我局认定当事人提交虚假的住所证明及相关材料取得变更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2019年7月5日办理变更登记的档案材料(影印版),证明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事项时向我局提交的住所证明等材料;
2.中国海洋置业有限公司、北京聚才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其未向当事人提供过《住所证明》及相关材料,也未为当事人办理过用章用印事项;
3.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当事人提交材料中所盖公章同其住所产权人北京聚才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4.2019年12月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住所地址门牌号不存在,且当事人未在其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
5.中国邮政整付零寄交寄清单,证明我局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地址邮寄询问通知书;
6.工作记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当事人要求其配合调查的情况。
我局于2023年7月19日向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短信、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于2023年8月24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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