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立案依据、实施程序、救济途径

日期:2024-01-01 10:00    来源:东城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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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立案依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二、实施程序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程序要求,实施行政处罚。

三、救济途径

1.当事人不服我局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当事人不服我局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若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其规定。

 

附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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