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北京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将以下1家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进行公布。
一、重庆京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山分公司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案
重庆京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山分公司,负责人:何跃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2RTF96,用工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天润财富中心B座1203-1204室。
2026年3月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劳动者投诉北京华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资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重庆京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山分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于2026年3月26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是北京市东城区天润财富中心B座1203-1204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本行政机关于2026年4月9日向该公司送达了《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京东人社综执询字〔2026〕10532号),要求单位于2026年4月15日10时00分派员到本行政机关接受询问,并提交《调查询问书》所要求的材料。该公司提交了部分材料,未提交职工名册、2024年4月至2024年5月职工工资单和职工考勤记录。本行政机关在询问笔录中要求该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10点将职工名册、2024年4月至2024年5月职工工资单和职工考勤记录提交至我处并接受调查,该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送上述材料,也未接受调查询问。
因采取其他途径无法送达,2026年5月15日向该公司公告送达《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东人社综执责字〔2026〕50号),责令该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派员到本行政机关接受询问,并报送上述书面材料。但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提交材料并接受询问,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2025年8月27日,本行政机关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京东人社综执罚字〔2026〕18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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