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民政行政执法工作,明确行政执法案件管辖职责,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民政系统行政执法案件遵循审批管辖优先、属地管辖并重的原则,以达到界定合法、权责一致、便于管理、提高效能的目的。
第二章 管辖职责划分
第三条 市民政局管辖下列案件:
(一)由市民政局审批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案件;
(二)上级交办或领导批办的案件;
(三)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规定应当由省级民政局管辖的案件。
第四条 区民政局管辖下列案件:
(一)由区民政局审批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案件或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区民政局管辖的案件;
(二)市民政局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应当由区(县)民政局管辖的案件。
对跨区域案件,两个及以上区民政局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可报请市民政局指定管辖。
第五条 对下列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民政部门具有管辖权的,按照审批管辖原则,由原审批民政部门进行查处:
(一)经批准的社会组织的;
(二)经批准开展殡仪服务业务的组织或个人的;
(三)经批准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
(四)经批准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人员的;
(五)经批准的志愿服务组织的;
(六)经批准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
(七)其他由民政部门给予了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的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对无法按照上条规定确定管辖权的下列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民政局按属地管辖原则进行查处:
(一)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的;
(二)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三)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四)未经批准开展殡仪服务的;
(五)擅自放行未获外运批准的遗体的;
(六)社区养老设施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设施功能和用途的;
(七)社会组织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和公墓等殡葬设施的;
(九)其他无法按照审批管辖确定管辖权、适宜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区民政局进行查处的。
第七条 违法行为发生地跨越两个以上区的,由最先发现的区民政局管辖。
第八条 对于损毁、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违法行为,由管理该区域界线标志物的民政部门进行管辖。
第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发现所查办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需要移送的,应当遵照《北京市民政行政执法案件移送程序性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章 案件办理结果反馈
第十一条 对市民政局指定管辖的案件,区民政局应及时反馈查办进度,并在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积极履责,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因怠于行使职权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行政检查的管辖参照本规定执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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