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并根据北京市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使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职权,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制定北京市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标准。
北京市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并由委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填写立案审批表: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经核实,相关线索指向的违法行为属于涉嫌违反发展改革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属于本级发展改革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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