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档案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组织听证的标准如下: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听证结束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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