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2016年版)》,档案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档次,依据档案各类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次,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
1.给予较重的档案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档案执法行为的;
(2)不听劝阻,继续实施档案违法行为的;
(3)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档案违法行为的;
(5)共同实施档案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档案违法行为的;
(7)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档案违法行为的;
(8)其他可以给予较重处罚的。
2.给予较轻的档案行政处罚的情况包括:
(1)档案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2)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档案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档案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可以给予较轻处罚的。
3.依法不予档案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
(1)档案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档案违法行为的;
(3)档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档案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5)其他依法不予档案行政处罚的。
附件: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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