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依据
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京交停车发[2024]10号),制定东城区城市管理委员会道路停车费欠缴行政处罚立案依据。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 停车人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在驶离停车位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道路停车费用。未缴纳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缴纳费用;三十日期满后,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催缴。停车人应当在补缴期限内及时补缴欠费。
违反前款规定,经两次催缴,停车人逾期未补缴欠费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在一个自然月内,同一车辆在同一行政区累计欠费金额300元(含)以下的,处100元罚款;累计欠费金额300元以上500元(含)以下的,处300元罚款;累计欠费金额500元以上800元(含)以下的,处500元罚款;累计欠费金额800元以上的处 800 元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对在一个自然月内,同-车辆在同一行政区累计欠费金额在100元及以下的轻微违法行为,补缴欠费后不予行政处罚,
在本市各区发生的欠费行为按行政区单独计算,同-车辆在多个区产生欠费行为的,由欠费行为发生地所在区的停车管理部门分别进行催缴和处罚。”
依法对停车人未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报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二、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6号17层;联系电话:010-8421702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东城区定安里10号)申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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