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北方丹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城第二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登记号: | 9111010156740468XX |
法定代表人: | 金勇国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京建法罚(东房)字〔2024〕第520001号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处罚内容: |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4年9月12日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北方丹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城第二分公司服务的领行国际项目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约谈询问,北京北方丹龙管理有限公司东城第二分公司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存在未及时在领行国际小区单元门、公示栏等显著位置或者在燃气等重要部位张贴警示标识,用电安全提示不到位,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整改完毕。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对北京北方丹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城第二分公司的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核记录、调查终结、整改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且遵守下列规定:(二)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违反了《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二)项规定,物业服务人提供服务未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单位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依据自由裁量权职权编号C1669800B020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800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2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 |
信息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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