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鼎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登记号: | 91110101802985665A |
法定代表人: | 孙兵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京建法罚(东建)字[2024]第510038号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处罚内容: |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北京鼎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市东城区东方银座项目物业管理过程中,存在未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汛期安全、高空坠物、电动自行车安全的注意事项的行为。该行为已在整改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实际后果。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且遵守下列规定:(二)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物业服务人提供服务未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9800B010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警告,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在整改期限内改正,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等情况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警告,处6000.00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9-10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 |
信息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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