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盛德恒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登记号: | 9111010155853903XQ |
法定代表人: | 张灏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京建法罚(东建)字[2024]第510025号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你单位北京盛德恒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东城区盛德紫阙项目物业管理交接过程中,存在未移交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相关文件;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小区监控系统、电梯、水泵、有限空间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管理、运行、维修、养护记录;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资料;业主名册;签订的供水、供电、垃圾清运等书面协议;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资料 上述事实有: 和平里街道办事处关于《关于确认盛德紫阙物管会、业主大会重大决议合规有效的函》的复函、对保利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笔录、保利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北京市东城区地坛社区盛德紫阙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与保利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北京盛德恒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北京盛德恒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询问笔录、对保利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询问笔录、对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街道办事处的询问笔录、对原盛德紫阙小区物管会主任的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下列交接义务,并且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二)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档案和资料的规定,依据第九十七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物业服务人予以通报,对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自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一万元的罚款;物业服务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20200B030逾期7日拒不移交资料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未在整改期限内改正,逾期7日未移交相关资料,影响小区物业管理,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等情况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处80000.00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8-19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 |
信息发布时间: |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