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标准: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工作规定》,制定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立案依据。
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后方可进行调查。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填写立案审批表:
(一)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
(二)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三)经核实,相关线索指向的违法行为属于涉嫌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救济方式和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三、行政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两年内,有权向执法单位申请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提出的时效,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
执法依据
https://zjw.beijing.gov.cn/bjjs/xxgk/ztzl/xzsx/jbxx3/326129805/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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