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立案标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东城区房屋管理局立案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
(三)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二、行政处罚救济途径
如不服本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执法依据:
https://zjw.beijing.gov.cn/bjjs/zwgk46/743978664/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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