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控制和消除鼠、蚊、蝇、蟑害(以下简称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居民(家属)委员会、通过制定居民公约等形式,动员本居住地区的住户做好除四害工作。
第二条 辖区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内及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除四害工作;住户负责所居房屋及院落的除四害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街巷的除四害工作。未划入门前三包责任区的其他公共环境的除四害工作由该公共环境的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 辖区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除四害的规章制度,由街道办事处对其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辖区各单位和住户应当采取清除鼠迹、堵塞鼠洞、添设防范设施等措施及毒杀、诱捕等方法消灭老鼠,使鼠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
第五条 辖区各单位和住户须按照下列规定清除蚊蝇孳生地并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方法消灭蚊蝇及其幼虫,使蚊蝇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
(一)对厕所、下水道口、垃圾桶(箱)、污物容器、雨水污水蓄积地等一切易于孳生和聚集蚊蝇的场所,必须分别采取冲洗、消毒、打扫、平整等卫生措施,防止蚊蝇孳生、聚集,及时消灭蚊蝇和蚊蝇幼虫;
(二)保持单位责任区域、住宅院落公共卫生和家庭卫生,做到室外无蚊蝇孳生地,室内无蚊蝇;
第六条 辖区各单位和住户发现蟑螂应当及时采取灭杀措施,使蟑螂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
第七条 辖区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所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和宾馆(饭店)、招待所、集贸市场、医院、汽车站、废品收购站、公厕、垃圾转运站等场所配置相应的四害防治设施,并有人负责除四害工作。
第八条 在全市或者全区性的除四害统一行动中,单位和住户应当按照市或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部署,使用统一方法、指定的药物及相关器械,实行有效的除四害措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辖区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禁止的除四害药物及器械。
第十条 对违反《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规定的行为,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禁止的除四害药物及器械的,由有关机关按照药物及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规定,属于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或者食品卫生管理的行为,分别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