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分工,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15〕6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等专项责任清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2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清单。
一、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区卫生计生委
1.负责制定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
2.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对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开展检查、督导。
3.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
4.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组织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组织本区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与演练工作。
6.负责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以及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风险评估,做好卫生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7.与市、相关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本区相关单位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合作机制。
8.开展风险沟通,经授权,对外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9.负责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落实东城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动物疫情相关工作。
10.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11.组织做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畜禽类动物传播传染病危害的消除工作。
12.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加强对畜禽类动物携带病原体及其变异跟踪监测工作,及时通报监测结果。
13.组织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家畜家禽检疫,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
(二)区委宣传部
1.组织指导区属新闻单位对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研究提出新闻发布方案,正确引导舆论。
2.组织区属新闻单位开展相关防病知识宣传,收集、跟踪社会舆情,及时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报告或通报情况,及时协助主责单位有针对性地做好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加强负面舆情管理,主动引导舆论;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监测,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媒体联合采访。
(三)区发展改革委
1.组织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相关商品的价格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2.参与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的规划与计划。
3.参与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被征用物资、劳务等的补偿标准和办法。
(四)区教委
1.负责对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行业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校外教育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采取控制措施。
2.组织做好在校学生、儿童、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区教委直属单位和有关学校传播预警信息;采取入校检测和必要的隔离措施,必要时组织实施停课管理并落实具体响应措施。
4.指导学校协助配合医疗卫生机构追踪管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对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五)区科委
组织协调区相关部门,应用推广适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技术,组织本区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控技术研发,解决突发公共事件中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科技问题。
(六)区信息办
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程中的电子政务网络及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七)东城公安分局
1.密切关注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应对,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2.必要时,协助医疗卫生机构追踪管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对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3.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4.紧急情况下,优先放行卫生应急车辆和人员,根据需要开设卫生应急救援交通“绿色通道”。
(八)区民政局
1.统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救助工作;组织做好群众安置,会同商务等部门及时组织有关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对困难群众开展基本生活救助。
2.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捐助款物的接受、登记、储备管理、调拨和发放等工作。
3.组织做好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的火化及其他善后工作。
4.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亡人员和在防控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慰或抚恤,同时给予必要的救助;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对符合烈士评定情形的牺牲人员进行烈士评定。
(九)区财政局
1.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处置救援等防控工作经费。
2.保障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卫生应急队伍培训演练、防控知识宣传、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物资储备等工作经费。
3.保障医疗救治基地、卫生应急专家团队、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管理等所需经费。
4.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5.组织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区人力社保局
1.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2.协助解决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报销问题。
(十一)区环保局
组织由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非生物环境污染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十二)区住建委
1.配合区卫生计生委实施建筑工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和建筑工地工人的防病知识宣教和自我防护工作。
2.必要时组织配合区卫生计生委实施工地封闭式管理等具体措施。
3.协助医疗卫生机构追踪管理在建筑工地工作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配合医疗机构对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建筑工地发送预警信息。
(十三)区城管委
1.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需要,组织协调对实施隔离、封锁地区的生活垃圾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保障环境清洁。
2.采取必要措施,优先保障医疗卫生机构的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
3.负责组织开展全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4.组织协调有关企业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处置人员以及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工作。
5.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卫生部门落实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控制措施。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按照区预警中心安排,及时向交通场站发送预警信息,落实具体应急响应措施。
(十四)区商务委
1.负责物资储备和生活必需品供应管理,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2.组织做好本部门主办的外经贸活动参加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活动期间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跨地区传播扩散问题。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商场发送预警信息;组织落实具体响应措施。
(十五)区旅游委
1.负责组织协调涉及旅游行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转发涉及旅游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督促企业落实。
3.协调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十六)区政府外事侨务办
1.组织协调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及外籍人员及港澳人员的应急处置工作。
2.承担涉及区内境外人员疫情情况的领事通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外国驻京使馆开展领事探视,并配合做好对在京境外人员的传染病防控工作。
3.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境外媒体应对工作。
(十七)区台办
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及台湾同胞相关工作事宜。
(十八)东城工商分局
1.依法监督管理或参与监督管理各类市场,依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2.按照职责分工,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十九)东城食品药品监管局
1.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环节进行监管。
(二十)区园林绿化局
1.依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2.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野生动物传播传染病危害的消除工作。
3.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野生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通报监测结果。
(二十一)区红十字会
1.组织群众性救援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救援工作。
2.开展应急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培训。
3.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积极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
4.依法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二十二)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协助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二、街道和地区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报告工作;建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区恢复重建等应对工作;组织制定本机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排查本区域内容易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源及传播载体,加强安全管控;做好应急物资、技术储备、相关人员的培训演练、经费保障等工作;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指定后备医疗救治机构。
由区审改办(区编办)、区应急办、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本清单的相关解释和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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