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业务需到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现场办理。
按规定正常缴纳工伤保险的参保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符合享受工伤待遇条件但系统无法自动登记的(如建筑趸缴企业农民工、兼职职工、外籍和台港澳人员等),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此项手续。
一、报表填写
用人单位登录社保网上平台,进入“下载专区”-“表格下载”-“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各类表样”项下,下载、填写并打印《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工表一)一式2份。
二、提交材料
(一)通用材料
1.加盖公章的《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工表一)一式2份。
2.《认定工伤决定书》或《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1份。
3.《工伤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工伤职工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反面1份。
5. 用人单位按政策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需提供《陈旧性工伤确认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特定单位和人员追加材料
除上述材料外,建筑趸缴企业和下列人员情况还需追加以下材料:
1.建筑趸缴企业需提供趸缴项目《社会保险登记证》、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书、《备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分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证明工亡职工死亡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三、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为兼职职工、外籍和台港澳人员填报《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工表一)时,表中“公民身份号码”应为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派发的身份证号。
2.手工填报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报表上单位经办人等签名字体应清晰工整。
(二)规格要求
1.报送材料及复印件均使用A4纸。
2.复印件每页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印记应清晰、完整、无重叠。
四、办理时间
全月(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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