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民住宅火灾隐患目录 | ||||||
编 号 | 隐患分类 | 隐患内容 | 依 据 | 备注 | ||
一类 | 二类 | |||||
2023.011.02.001 | 基础资料类 | 责任制度类 | 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未制定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等消防安全制度。 |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
2023.011.02.002 | 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未组织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 |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
2023.011.02.003 | 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未对管理区域内的共有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未进行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测,并留存检测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
2023.011.02.004 | 灭火救援类 | 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在消防车通道设置标志。 | 《关于加强消防车通道和消火栓管理工作的通告》第一条 | |||
2023.011.02.005 | 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未对其管理区域内室外消火栓井盖喷涂或设置醒目标志。 | 《关于加强消防车通道和消火栓管理工作的通告》第二条 | ||||
2023.011.02.006 | 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未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示火灾隐患,组织居民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
2023.011.02.007 | 施划标志的消防车通道和地下消火栓上边停放车辆以及进行上锁、打桩、堆物、摆摊等行为。 | 《关于加强消防车通道和消火栓管理工作的通告》第三条 | ||||
2023.011.02.008 | 住宅建筑周边设置建筑、设施、设备等占用消防车通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小于4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7.1.8.1条 | ||||
2023.011.02.009 | 设备设施类 | 消防设施器材 | 消火栓被埋压、圈占、遮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
2023.011.02.010 | 消火栓损坏,存在阀门松动、卡死或漏水现象;消防管网无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 ||||
2023.011.02.011 | 室内消火栓内未配置水枪、水带;水带使用绳线捆扎,不能及时展开使用;箱体锁闭无法及时开启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 ||||
2023.011.02.012 | 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或缺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六项 | ||||
2023.011.02.013 | 灭火器软管损坏、筒体明显锈蚀;灭火器压力不符合标准,压力指针不在压力表绿区范围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 ||||
2023.011.02.014 | 人员类 | 人员类 | 消防控制室未实行每日24小时、每班至少2人的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持有职业资格证书。 |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第4.2.1.a项 | ||
2023.011.02.015 |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擅离职守。 |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 | ||||
2023.011.02.016 | 未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未定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 |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 | ||||
2023.011.02.017 | 场所环境类 | 安全用电类 | 住宅区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 | ||
2023.011.02.018 | 安全疏散类 | 电动自行车、杂物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
2023.011.02.019 | 应急疏散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损坏,无法正常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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