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单位火灾隐患目录 | ||||||
编 号 | 隐患分类 | 隐患内容 | 依 据 | 备注 | ||
一类 | 二类 | |||||
2023.011.01.001 | 基础资料类 | 责任制类 | 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 ||
2023.011.01.002 |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类 | 单位未制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等消防安全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
2023.011.01.003 | 单位未根据单位实际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电气焊、消防控制室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 ||||
2023.011.01.004 | 单位未定期进行内部消防安全检查,未对火灾隐患以及整改措施进行登记建档,并由检查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签字确认。 |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
2023.011.01.005 | 单位未及时对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进行整改消除。 |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
2023.011.01.006 | 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明确统一管理单位,各单位之间消防安全责任不明晰,没有物业管理单位或明确牵头单位,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缺乏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 ||||
2023.011.01.007 | 单位未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测,并留存检测记录备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
2023.011.01.008 | 单位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
2023.011.01.009 | 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建立消防联勤联动机制,在发生火灾时无法及时有效通知相邻单位并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 《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第5.7.1、5.7.2、5.7.3条 | ||||
2023.011.01.010 | 未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或明确初期火灾扑救力量。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6.4条 | ||||
2023.011.01.011 | 设备设施类 | 消火栓 | 消火栓被埋压、圈占、遮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
2023.011.01.012 | 消火栓损坏,存在阀门松动、卡死或漏水现象;消防管网无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 ||||
2023.011.01.013 | 消火栓内未配置水枪、水带;水带使用绳线捆扎,不能及时展开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 ||||
2023.011.01.014 | 防火门、防火卷帘 | 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或缺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六项 | |||
2023.011.01.015 | 防火卷帘两侧0.5m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设置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六项 | ||||
2023.011.01.016 | 防火卷帘破损,或导轨运行不平稳出现脱轨及明显倾斜现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六项 | ||||
2023.011.01.017 | 灭火器 | 灭火器软管损坏、筒体明显锈蚀;灭火器压力不符合标准,压力指针不在压力表绿区范围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 |||
2023.011.01.018 | 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6.6条 | ★ | ||
2023.011.01.019 | 已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保持正常使用或运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
2023.011.01.020 | 防排烟设施 | 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低额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六项 | |||
2023.011.01.021 | 消防水源 | 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水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六项 | |||
2023.011.01.022 | 灭火救援设施 | 单位未在消防车通道实施划线、标示设置。 | 《关于加强消防车通道和消火栓管理工作的通告》第一条 | |||
2023.011.01.023 | 建筑周边设置建筑、设施、设备等占用消防车通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小于4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7.1.8.1条 | ||||
2023.011.01.024 | 单位未对其管理区域内室外消火栓井盖喷涂或设置醒目标志。 | 《关于加强消防车通道和消火栓管理工作的通告》第二条 | ||||
2023.011.01.025 | 在施划标志的消防车通道和地下消火栓上边停放车辆以及进行上锁、打桩、堆物、摆摊等行为。 | 《关于加强消防车通道和消火栓管理工作的通告》第三条 | ||||
2023.011.01.026 | 电气设备 |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
2023.011.01.027 | 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配电线路未采取穿金属管、金属线盒等防火保护措施;配电箱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2.3条;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第8.1.6条 | ||||
2023.011.01.028 | 采购电气、电热设备,未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
2023.011.01.029 | 公共娱乐场所各种灯具距离周围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小于0.5m。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8.4.5条 | ||||
2023.011.01.030 | 人员类 | 人员培训类 | 未对消防设备操作人员、专兼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开展培训。 |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 ||
2023.011.01.031 | 未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未定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 |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 | ||||
2023.011.01.032 | 消防中控室类 | 未实行每日24小时、每班至少2人的值班制度。 |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第4.2.1条a项 | |||
2023.011.01.033 |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擅离职守。 |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 | ||||
2023.011.01.034 | 未完整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消防设施运行情况、故障情况等信息填写不全。 |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第5.2条b项 | ||||
2023.011.01.035 | 资格资质类 | 值班人员未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不掌握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
2023.011.01.036 | 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未持证上岗,不掌握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
2023.011.01.037 | 操作行为类 | 使用明火作业未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未落实指定专人现场看护、配备灭火器材等消防安全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
2023.011.01.038 |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
2023.011.01.039 | 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第7.9.2条 | ||||
2023.011.01.040 | 员工宿舍、值班室违规使用热得快、小太阳、电褥子、电炉子等大功率电热器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
2023.011.01.041 |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未在符合标准的场所(宿舍、办公区、建筑内部公共区域)进行停放、充电。 |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标准》DB11/1624-2019第9.0.3条 | ||||
2023.011.01.042 | 可燃材料库房违规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热水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饮水机等家用电器;违规设置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第8.7条;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第8.2条 | ||||
2023.011.01.043 | 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 |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
2023.011.01.044 |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存储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6.8条 | ★ | |||
2023.011.01.045 |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未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2.4条 | ||||
2023.011.01.046 | 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企业和单位食堂未按规范清洗集排油烟设施。 |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 | ||||
2023.011.01.047 | 医院、养老院的制氧站、氧气瓶间违规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使用锂离子电池的医疗设备、轮椅未在指定安全区域充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
2023.011.01.048 | 场所环境类 | 建筑防火类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三合一”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6.2条 | ★ | |
2023.011.01.049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未采取实体墙进行防火分隔且无独立疏散设施 (“三合一”场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
2023.011.01.050 | 擅自改变场所火灾危险性定性,如丁戊类厂房用作丙类生产储存、丙类厂房用作甲乙类生产储存,增大火灾危险性。 |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7.9.1条 | ||||
2023.011.01.051 | 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6.4条; | ★ | |||
2023.011.01.052 |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活动用房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6.9条 | ★ | |||
2023.011.01.053 | 电化学储能电站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内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第5.4.2条 | ||||
2023.011.01.054 | 混合生产经营场所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XF/T1245-2015第5.3.1条 | ||||
2023.011.01.055 | 建筑构件为聚氨酯泡沫或聚苯乙烯泡沫夹芯的彩钢板建筑。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2.17条;第5.1.7条 | ||||
2023.011.01.056 | 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聚丙烯、聚乙烯、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材质的易燃可燃材料尤其是塑料绿植,进行装饰装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
2023.011.01.057 | 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 |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6.10条 | ★ | |||
2023.011.01.058 |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保温材料未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7.2.1条 | ||||
2023.011.01.059 | 安全疏散类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八条 | |||
2023.011.01.060 |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
2023.011.01.061 | 疏散门选用在火灾时不能自动开启的电动门、推拉门、卷帘门、折叠门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4.11条 | ||||
2023.011.01.062 | 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无法正常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六项 | ||||
2023.011.01.063 | 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80%。 |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6.5条 | ★ | |||
2023.011.01.064 | 医院、养老院未将失能和行动不便患者安排在建筑较低楼层;在通道、楼梯间增加床位,影响人员疏散。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308-2019第5.4.4条;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第8.6.4条 | ||||
2023.011.01.065 | 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不同独立单位间的分隔占用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不能保证各自独立的疏散楼梯。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第8.1.2条、8.1.3条; 《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XF/T1245-2015第5.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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