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隐患分类 | 隐患内容 | 依据 | 备注 | |
一类 | 二类 | ||||
1 | 基础资料 | 责任制 |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注: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机构)、车间和班组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职责; ②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条、第六条;《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 |
2 | 机构及人员配备 | 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注:①从业人员总数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总数0.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最低不得少于3人; ②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00人且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③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二条 | ||
3 | 管理制度 | 未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制度内容不全 注:建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至少包括 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②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③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 ④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⑤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⑥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⑧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制度; ⑨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⑫安全风险公告制度; ⑬设备设施(配电室、有限空间、卸料平台、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等)安全管理制度; ⑭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制度; ⑮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制度、有限空间作业防护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有限空间发包作业管理制度和发包作业审批制度); ⑰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 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通州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安全生产检查考评细则(试行)》;《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京安办发〔2018〕13号);DB11/T 852-2019《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7.4.1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
4 | 基础资料 | 操作规程 | 未编制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内容不全 注:①安全操作规程应当覆盖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②安全操作规程应当明确安全操作要求、作业环境要求、作业防护要求、禁止事项、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八条;《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京安办发〔2018〕13号);DB11/T 852-2019《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7.4.1条 | |
5 | 教育培训 | 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附录B第1.5.1条 | ||
6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学时不足 注:a)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12学时; b)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单位(厂)、部门(车间)、基层(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二十一条;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附录B第1.5.2条 | |||
7 | 记录档案 | 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注:教育和培训档案应包括教育和培训的内容或者影像资料、教育和培训的签到表和培训学时记录、考试试卷或者从业人员本人签名的考核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八条 | ||
8 | 未建立安全设备(防火、防爆、通风等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 |||
9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安全检查及发现问题处理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 | |||
10 | 未按要求开展风险评估并落实风险分级管控责任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 | |||
11 | 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注:档案应包括①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②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③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④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⑤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 |||
12 | 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注: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应包括有限空间位置、名称、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可能事故后果、防护要求、作业形式、审批责任人和现场责任人等 |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京安办发〔2018〕13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DB11/T 852-2019《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7.2.1条、第7.2.2条 | |||
13 | 未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购买和发放记录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八条 | |||
14 | 基础资料 | 记录档案 | 未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未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记录 |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
15 | 未建立运行维护技术档案,或记录不完整 注:运行记录包括:1)垃圾特性、类别及进场垃圾量;2)填埋作业记录3)污水收集、处理、排放记录;4)填埋气体收集、处理记录;5)环境监测与运行监测记录;6)场内消杀记录;7)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工作记录;8)其他必要的资料、数据。 | CJJ 93-2011《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第12.0.2.条 | |||
16 | 应急救援 | 编制应急预案前未按要求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 ||
17 | 未按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注: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②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③应急预案应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署; ④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应根据有限空间作业特点,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条;《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京安办发〔2018〕13号) | |||
18 | 未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防火、防爆、防冻、防雪、防汛、防风、防滑坡、防塌方、防溃坝、防运输通道中断等针对应急事件的相关措施。 | CJJ 93-2011《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第3.3.17条 | |||
19 | 未将应急预案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或未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20 | 未将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其他单位和人员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21 | 未按要求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且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条 | |||
22 | 未按规定配备应急物资和装备,未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或未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23 | 未按要求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未按要求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未按要求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条 | |||
24 | 从业人员 | 资质资格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六条 | |
25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的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 | |||
26 | 从业人员 | 资质资格 | 有限空间监护人员未持有有限空间特种作业证 |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京安办发〔2018〕13号) | |
27 | 场所环境 | 布置布局 | 员工宿舍设置在厂房或仓库内, |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第3.3.5条、第3.3.9条 | |
28 |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或与其贴邻设置 |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第3.3.9条 | |||
29 |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或设置在丙、丁类仓库时,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分隔离,或未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存在门是未采用乙级防火门 |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第3.3.5条、第3.3.9条 | |||
30 | 填埋作业区周边未设置固定或移动式防飞散网 | 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附录D第3.10.1条;CJJ 93-2011《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第5.1.8条 | |||
31 | 生活垃圾填埋库区周围未设8m宽度的防火隔离带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定期检查 | 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附录D第3.10.1条;CJJ 93-2011《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第3.3.14条 | |||
32 | 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 | 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 ||
33 | 标志标识 | 厂区、车间或有重大危险的构筑物、建筑物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
34 | 厂区大门、地磅前后方、危险路段未设置限速标志 | 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附录C第2.2.2条;CJJ 93-2011《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第4.3.1条 | |||
35 | 填埋场区内未设置明显地禁止烟火、防爆标志;或填埋区等生产作业区未设置严禁烟火,严禁酒后上岗标志 | CJJ 93-2011《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第3.3.4.条 | |||
36 | 在急弯、陡坡等易发生事故地方和机械、电气设备安装、修理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CJJ 93-2011《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第3.3.16.条 | |||
37 | 有限空间未按要求设置标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 |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京安办发〔2018〕13号);DB11/T 852-2019《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7.3.1条、第7.3.2条 | |||
38 | 安全标志牌未设置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的地方。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第9.1条 | |||
39 | 安全标志牌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第9.2条 | |||
40 | 安全标志牌前防止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第9.2条 | |||
41 | 多个安全标志牌设置在一起时,未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排列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第9.5条 | |||
42 | 安全标志出现变形、破损、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现象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第10.1条 | |||
43 | 场所环境 | 交通安全 | 存在视线盲区的交叉路口未设置反光镜,或反光镜存在破损、角度和高度设置不当等现象 | 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附录C第2.2.2条 | |
44 | 安全防护 | 坑、壕、池等未设置盖板或护栏,或者盖板、护栏损坏 注:填埋场场内贮水和排水设施竖坡、陡坡高差超过2m时,应设置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在检查井的入口处应设置踏步、扶手 | 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附录C第2.2.1条、第2.3.3条;CJJ 93-2011《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第7.3.1条、第7.3.2条 | ||
45 | 设备设施及物料 | 工艺生产设备设施 | 设备设施危险部位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线 | 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附录D第3.1.1条 | |
46 | 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的设备设施,其排气孔(管)末(外)端未设置防火网和防火装置。 | 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附录D第3.1.10条 | |||
47 | 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运行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 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附录D第3.1.10条 | |||
48 | 气体火炬不具备自动点火、熄火、防回火等安全保护功能 | 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附录D第3.7.2条 | |||
49 | 填埋场(填埋库区)周围及周边20m范围内搭建封闭式建筑物、构筑物 | 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附录D第3.10.1条;CJJ 93-2011《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第6.3.5条 | |||
50 | 生活垃圾填埋场未设置有效的渗滤液和填埋气体导排系统。 | 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附录D第3.10.1条;CJJ 93-2011《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第6.3.1、7.2.1条 | |||
51 | 垃圾填埋气体输送管道未采取凝结水排水措施,凝结水排水装置未采取防止空气进入输送管道的措施 | 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附录D第3.10.2.1条 | |||
52 | 垃圾填埋气体输送管道与其他管道同沟敷设,从易燃易爆材料或腐蚀性液体堆场下面或上面通过 | 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附录D第3.10.2.1条 | |||
53 | 架空的垃圾填埋气体输送管道未设置接地装置,管道支架未采用阻燃或不燃材料 | 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附录D第3.10.2.1条 | |||
54 | 填埋气处理安全措施不符合以下规定: a)填埋气的抽气、处理和利用的设施设备应具有良好的 通风条件; b)填埋气抽气设备应选用耐腐蚀和防爆型设备; c)设置填埋气主动导排设施的填埋场,应设置填埋气体 燃烧火炬。 | 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附录D第3.10.2.2条 | |||
55 | 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垃圾坝、垃圾填埋堆体未按要求定期进行安全稳定性评估 | 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附录D第3.10.3条 | |||
56 | 填埋场作业期间未按要求定期进行地质沉降监测并记录 | 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附录D第3.10.4条 | |||
57 | 设备设施及物料 | 工艺生产设备设施 |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堆放高度高于周围地坪3m | 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第4.3.10条 | |
58 | 产生甲烷、氨气、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的房间未设置通风装置、事故排风系统 | 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附录D第3.8.1条 | |||
59 | 电控箱未有效接地,或无明显的接地标志。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未进行接零或接地保护,或接零、接地连接存在缺陷。 | 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第4.3.1.4条 | |||
60 | 特种设备及其附件 | 特种设备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登记标志未置于特种设备显著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第3.1条 | ||
61 | 特种设备未定期进行检验,或不在检验有效期内,或未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特种设备显著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 | |||
62 | 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未进行定期校验,或不在校验有效期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 |||
63 | 安全阀、压力表外观破损,未保持铅封完好 | 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1.15条、第6.1.16条、第6.2.3条;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9.1.4.5条、第9.2.1.2条 | |||
64 | 除气瓶以外的压力容器外观出现变形、腐蚀、鼓包、焊缝出现裂缝等损伤 | TSG 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十二条 | |||
65 | 其他设备设施 | 未配备必要的防护救生用品及药品,或存放位置未有明显标志 | CJJ 93-2011《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第3.3.15条 | ||
66 | 台式砂轮机缺少可调防护板 | JB/T 4143-2014《台式砂轮机》第4.2.1条 | |||
67 | 紧急停车按钮设置位置不明显,无提示性标志 | GB 16754-2008《机械安全急停设计原则》第4.4.2条、第4.4.6条 | |||
68 | 锅炉间通向室外的门未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辅助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未向锅炉间内开启。 | GB 50041-2020《锅炉房设计规范》-第4.3.8条 | |||
69 | 危险化学品 |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采购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资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
70 | 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储存或储存场所未由专人负责管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
71 |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未设置明显的标志,未在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
72 |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保留与所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种类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 GB/T 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顺序项目》第4.1条;GB 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第4.1条、第6.1.1条;DB11/755-2010《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第4.5.2条 | |||
73 |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随意更换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包装,包括内包装和外包装。或者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改装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
74 |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台账和安全检查记录。危险化学品出入储存场所时,未检验物品数量、包装等情况 | DB11/755-2010《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第4.5.3条 | |||
75 | 设备设施及物料 | 危险化学品 |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质分区、分类、分库(或分柜)存放,禁忌类危险化学品混合存放。凡能混存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未保存完整,两种物品发生接触。 | DB11/755-2010《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第4.4.2条、第4.4.3条、第4.4.4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
76 |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所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性质和特点,为作业人员配置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 | DB11/T1322.2-2017《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第3.8.1.22条。 | |||
77 | 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存放在专门的储存场所,未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未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 DB11/T1322.2-2017《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第3.8.1.23条。 | |||
78 | 存放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施,未设置危险废弃物识别标志。 | DB11/T1322.2-2017《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第3.8.1.24条。 | |||
79 |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未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调温、防火、灭火、防爆、防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未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
80 | 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设置在食堂、活动室等人员较为密集的建筑内。 |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6.2条、第3.6.3条 | |||
81 | 储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不符合相关防爆要求。 | DB11/755-2010《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第4.3.5条 | |||
82 | 作业场所危险化学品采用专柜存储,但存储量超过本岗位当班使用量;每个专柜的存储量超过50 L或50 kg。 | DB11/T1322.2-2017《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第3.8.5.1条。 | |||
83 |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要求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与控制。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 |||
84 |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墙体未采用不燃烧材料的实体墙 | DB11/T 755-2010《危险化学品仓库及储存安全规范》第4.1.1条 | |||
85 | 在有毒性、腐蚀性、刺激性危害的环境中,未设置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或服务半径大于15 m。 | DB11/T1322.2-2017《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附录D第3.8.1.22条 | |||
86 | 有毒、可燃气体的库房和氧气及惰性气体的库房,未按要求设置相应危险性气体的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 GB/T 34525-2017《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第8.2.8条 | |||
87 | 电气设备设施 | 固定电气线路未采取措施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因受撞击、振动、电线或电缆自重和建筑物的变形等各种机械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 | DB11/T1322.2-2017《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第3.6.2.1.1条 | ||
88 | 配电箱内未设置电气控制线路图 | DB11/T1322.2-2017《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第3.6.2.3.1条 | |||
89 | 配电箱(柜)未设置安全警告标志 | DB11/T1322.2-2017《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第3.6.2.3.1条 | |||
90 | 配电箱(柜)箱门损坏 | DB11/T1322.2-2017《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第3.6.2.3.2条 | |||
91 | 装有电气的箱门与箱体PE线未进行可靠跨接 | DB11/T1322.2-2017《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第3.6.2.3.2条 | |||
92 | 设备设施及物料 | 电气设备设施 | 直敷电源布线: (1)当导线水平敷设至地面距离小于2.5m时,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的邠未穿管保护。 (2) | DB11/T1322.2-2017《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第3.6.2.1.2条 | |
93 | 属于I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生产用的电气设备、施工场地的电气机械设备、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装置、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等未按要求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DB11/T1322.2-2017《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第3.6.2.3.8条 | |||
94 | (35kV电压等级的,10/6kV电压等级且变压器容量在630kVA及以上的)配电室未安排专人值班 | DB11/T 527-2021《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8.1.3条 | |||
95 | 配电室的配电设备操作区、维护通道等未铺设绝缘胶垫 | DB11/T 527-2021《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6.3.2条 | |||
96 | 配电室存在未封堵的孔洞、沟道等 | DB11/T 527-2021《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6.3.5条 | |||
97 | 未按要求配备质量合格、数量满足工作需求的安全工器具 注:安全工具包括 ①绝缘安全工器具:绝缘杆、验电器、携带型短路接地线、绝缘手套、绝缘靴(鞋)等; ②登高作业安全工器具:防静电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非金属材质梯子等; ③检修工具:螺丝刀、扳手、钢锯、电工刀、电工钳等; ④测量仪表:红外温度测试仪、万用表、钳形电流表、绝缘电阻表、钳形接地电阻测试仪等。 | DB11/T 527-2021《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6.1.1条 | |||
98 | 电源插座外观破损 | DB11/T1322.2-2017《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附录D第3.2.6.1条 | |||
99 | 配电箱下堆放可燃物 | DB11/T1322.2-2017《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附录D第3.2.3.3条 | |||
100 | 直敷电源的布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 b)当导线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小于2.5 m,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 m的部分应穿管保护; c)导线与接地导体及不发热的管道紧贴交叉时,应用绝缘管保护;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应用钢管保护; d)不应将导线直接埋入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装饰面内,也不应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 e)在建筑物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应采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布线;当闷顶内无可燃物时,应穿难燃型硬质塑料管布线。 | DB11/T1322.2-2017《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第3.6.2.1.2条 | |||
101 | 线路接头连接存在机械损伤、松动等,导线接头未设在盒(箱)或器具内,盒(箱)配件不齐全,固定不牢固 | DB11/T1322.2-2017《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第3.6.2.1.4条 | |||
102 | 设备设施及物料 | 电气设备设施 | 插座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插座安装盒应固定牢固,不应将安装盒吊挂着使用; b)潮湿场所应采用防溅型插座; c)地面插座应紧贴地面,盖板固定牢固,密封良好,且用配线接线盒; d)插座及其电源线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 DB11/T1322.2-2017《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附录D第3.2.6.3条 | |
103 | 横跨车间的电气线路,未采取保护措施 | DB11/T1322.2-2017《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附录D第3.2.1.7条 | |||
104 | 防爆电气穿线管连接未采用螺纹连接 | AQ 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技术规程》第6.1.1.3.2条 | |||
105 | 防爆电气导管布线时,电动机进线口、导管与电气设备连接有困难处、导管通过建筑物的伸缩缝或沉降缝等处未采用防爆挠性管连接 | AQ 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技术规程》第6.1.1.3.1条、第6.1.1.3.10条 | |||
106 | 渗沥液集中的场所电气设施不符合方便要求,有化学性腐蚀环境的电气设施未采取防腐设计 | CJJ90-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第9.5.5条 | |||
107 | 锅炉房、灰渣间的照明灯具,防护等级低于IP54 | CJJ90-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第9.5.5条 | |||
108 | 锅炉钢平台未设置保证疏散用的应急照明 | CJJ90-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第9.5.4条 | |||
109 | 手持电动工具不符合规范要求 注:①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及手柄应完好,无破损、变形、松动; ②开关灵敏、可靠;能及时切断电源,无缺损、破裂; ③电源插头不应有破裂及损坏且接线正确;电源线按出厂长度,不应随意接长或拆换,中间不应有接头及破损;不应拖地或接触尖锐物品; ④Ⅰ类电动工具绝缘线应采用三芯(单相)或四芯(三相)多股铜芯橡套软线;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PE线; ⑤手持电动工具绝缘电阻应至少每年应进行1次绝缘电阻的测量,并在检测合格工具的明显位置粘贴合格标识; ⑥在一般作业场所应选用Ⅱ类工具,需使用Ⅰ类工具时,应在电气线路中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 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隔离变压器等保护措施; ⑦在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或Ⅲ类工具;在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等狭窄场所应使用Ⅲ类工具,或在电气线路中装设了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 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Ⅱ类工具; 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建立手持电动工具台账,登记种类、数量、保管和使用人、绝缘电阻检测情况等。 | GB/T 3787-2017《手持式电动工具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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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设备设施及物料 | 消防设施及产品 | 未按要求设置消火栓系统 |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2.1条、第8.2.2条、第8.2.3条、第8.2.4条 | |
111 | 室外消火栓被填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 m范围内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GB 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14.0.7条、第14.0.12条 | |||
112 | 填埋库区消防设施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注:应在填埋场设消防贮水池,配备洒水车,储备干粉灭火剂和灭火沙土。 | CJJ 93-2011《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第8.0.3.条 | |||
113 | 灭火器的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注:①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②按照火灾场所类别设置相应类型的灭火器; ③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 GB 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4.1.3条、第4.2.1条~第4.2.5条、第5.2条、第6.1.1条、第6.1.2条 | |||
114 | 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漏、被开启使用过、超过维修周期。 | GB 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第5.3.1条、第5.3.2条 | |||
115 | 灭火器存放点未张贴标识,灭火器存放在潮湿性或腐蚀性场所未采取防湿或防腐蚀措施 | DB11/T1322.2-2017《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附录E第4.4.2条 | |||
116 | 消防控制室门未向疏散方向开启,入口处未设置标识,标明消防控制室闲人免进。消防控制室未配备消防器材。 | DB11/T1322.65-2019《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65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第3.7条。 | |||
117 | 消火栓箱箱门开启角度不足 | GB/T 14561-2019《消火栓箱》第5.5.3条 | |||
118 | 消火栓箱不能灵活、可靠开启 | GB/T 14561-2019《消火栓箱》第5.5.2条 | |||
119 | 消火栓箱未设置门锁或箱门关紧装置 | GB/T 14561-2019《消火栓箱》第5.5.1条 | |||
120 | 防雷防静电设施 | 厂区内的建构筑物、室外大型设备、建筑物内的电子系统等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防雷设施损坏 | GB 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DL/T 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 ||
121 | 防雷设置(装置)未定期检测,或存在检测不合格项未整改 注: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
122 | 人员 | 操作行为 | 生产经营单位的爆破、吊装、挖掘、悬吊、建设工程拆除、油罐清洗等危险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带电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未按要求进行。 注:①制定作业方案,按照本单位内部批准权限审批; ②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身体状况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监督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 ③落实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④配备与现场作业活动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 ⑤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或者撤出作业人员。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五条 | |
123 | 运行维护人员进入存在安全隐患(如有甲烷气体的密闭空间)的场所之前,未采取下列防范措施:1)通风;2)测试气体成分,气体温度;3)测试水深;4)佩戴防护面具;5)多人协同作业;6)其他必要措施。 | CJJ 93-2011《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第3.3.20条 | |||
124 | 填埋作业现场未有专人负责指挥调度车辆 | CJJ 93-2011《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第5.1.8条 | |||
125 | 填埋作业机械前、后方2m、侧面1m范围内有人时,作业机械进行启动、行驶 | CJJ 93-2011《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第8.3.5条 | |||
126 | 临时搭接动力线时,使用过程中没有专职电工在现场管理,并设置警示标志;或使用完毕未立即拆除临时动力线,移除警示标志。 | CJJ 93-2011《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第3.3.7条 | |||
127 | 个人防护用品使用 | 作业人员未配备和使用有效的劳动保护及卫生防疫用品、用具, 注:①填埋场区现场的生产作业人员应着反光背心、佩戴安全帽; ②爆炸危险作业场所不应使用化纤类等易产生静电的劳动防护用品; ③在恶劣气候条件下进行作业,应做好人员安全防护; ④消杀人员进行药物配备和喷洒作业应穿戴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⑤监测或检测人员进行样品采集和检验时应配备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 CJJ 93-2011《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第3.3.3条、第4.10条、第9.3.6条、第9.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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