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隐患分类 | 隐患内容 | 依据 | 备注 | |
一类 | 二类 | ||||
1 | 基础资料 | 责任制 |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注: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机构)、车间和班组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职责; ②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条、第六条;《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 |
2 | 机构及人员配备 | 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注: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二条 | ||
3 | 管理制度 | 未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制度内容不全 注:建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至少包括 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②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③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 ④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⑤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⑥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⑧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制度; ⑨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⑫安全风险公告制度; ⑬设备设施(配电室、有限空间、卸料平台、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等)安全管理制度; ⑭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制度; ⑮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制度、有限空间作业防护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有限空间发包作业管理制度和发包作业审批制度); ⑰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 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通州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安全生产检查考评细则(试行)》;《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京安办发〔2018〕13号);DB11/T 852-2019《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7.4.1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
4 | 基础资料 | 操作规程 | 未编制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内容不全 注:①安全操作规程应当覆盖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②安全操作规程应当明确安全操作要求、作业环境要求、作业防护要求、禁止事项、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八条;《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京安办发〔2018〕13号);DB11/T 852-2019《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7.4.1条 | |
5 | 教育培训 | 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附录B第1.5.1条 | ||
6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学时不足 注:a)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12学时; b)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单位(厂)、部门(车间)、基层(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 c)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初次职业卫生培训不应少于16学时,每年继续教育不应少于8学时; d)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初次职业卫生培训不应少于8学时,每年继续教育不应少于4学时。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二十一条;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附录B第1.5.2条 | |||
7 | 记录档案 | 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注:教育和培训档案应包括教育和培训的内容或者影像资料、教育和培训的签到表和培训学时记录、考试试卷或者从业人员本人签名的考核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八条 | ||
8 | 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行、维护人员未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 | CJJ 128-2017《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第3.0.2条 | |||
9 | 未建立锅炉及燃烧设备运行、检查、水汽质量测定、维修、保养、事故和交接班等记录,或记录不完整 | CJJ 128-2017《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第3.0.6条;TSG11-2020《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第8.5条 | |||
10 | 未建立安全设备(防火、防爆、通风等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和安全设备巡检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CJJ 128-2017《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第4.1.10条 | |||
11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安全检查及发现问题处理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 | |||
12 | 未按要求开展风险评估并落实风险分级管控责任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 | |||
13 | 基础资料 | 记录档案 | 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注:档案应包括①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②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③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④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⑤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 |
14 | 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注: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应包括有限空间位置、名称、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可能事故后果、防护要求、作业形式、审批责任人和现场责任人等 |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京安办发〔2018〕13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DB11/T 852-2019《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7.2.1条、第7.2.2条 | |||
15 | 未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购买和发放记录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八条 | |||
16 | 未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未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记录 |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
17 | 应急救援 | 编制应急预案前未按要求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 ||
18 | 未按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注: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②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③应急预案应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署; ④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应根据有限空间作业特点,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条;《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京安办发〔2018〕13号) | |||
19 | 未将应急预案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或未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20 | 未将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其他单位和人员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21 | 未按要求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且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条 | |||
22 | 未按规定配备应急物资和装备,未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或未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23 | 未按要求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未按要求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未按要求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条 | |||
24 | 从业人员 | 资质资格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六条 | |
25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的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 | |||
26 | 有限空间监护人员未持有有限空间特种作业证 |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京安办发〔2018〕13号) | |||
27 | 场所环境 | 布置布局 | 甲、乙类仓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第3.3.4条;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附录C第2.1.2条 | |
28 | 员工宿舍设置在厂房或仓库内, |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第3.3.5条、第3.3.9条 | |||
29 |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或与其贴邻设置 |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第3.3.9条 | |||
30 |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或设置在丙、丁类仓库时,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分隔离,或未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存在门是未采用乙级防火门 注:垃圾焚烧厂房为丁类;轻柴油燃料的油箱间、油泵间为丙类生产厂房;燃气调压间应为甲类生产厂房 |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第3.3.5条、第3.3.9条 | |||
31 | 垃圾焚烧厂房地下部分建设焚烧线,每一条焚烧线未设立独立的防火分区 | CJJ90-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第12.3.4条 | |||
32 | 汽轮发电机组间与焚烧间合并建设时,未采用防火墙分隔。 | CJJ90-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第12.3.4条 | |||
33 | 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 | 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 ||
34 | 垃圾焚烧厂的出、入口的人流、物流未分开设置 | CJJ90-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第4.3.3条 | |||
35 | 垃圾焚烧厂房周围未按要求设宽度不小于4 m的环形消防车道 | CJJ90-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第4.5.2条 | |||
36 | 垃圾焚烧厂房的疏散楼梯梯段净宽小于1.1m,或疏散走道净宽小于1.4 m,或疏散门的净宽小于0.9m | CJJ90-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第12.3.6条 | |||
37 | 标志标识 | 厂区、车间或有重大危险的构筑物、建筑物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
38 | 非联动控制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扇未设置“禁止锁闭”标志。室内疏散走道或室外通道的醒目处未设置“禁止阻塞”的标志 | DB11/1024-2013《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第3.3.3条;GB 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第5.3条、第5.4条 | |||
39 | 每层未设置消防疏散楼层指示图 | DB11/1024-2013《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第3.3.1条 | |||
40 | 场所环境 | 标志标识 | 厂区大门、危险路段未设置限速标志 | 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附录C第2.2.2条 | |
41 | 有限空间未按要求设置标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 |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京安办发〔2018〕13号);DB11/T 852-2019《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7.3.1条、第7.3.2条 | |||
42 | 安全标志牌未设置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的地方。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第9.1条 | |||
43 | 安全标志牌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第9.2条 | |||
44 | 安全标志牌前防止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第9.2条 | |||
45 | 多个安全标志牌设置在一起时,未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排列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第9.5条 | |||
46 | 安全标志出现变形、破损、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现象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第10.1条 | |||
47 | 交通安全 | 存在视线盲区的交叉路口未设置反光镜,或反光镜存在破损、角度和高度设置不当等现象 | 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附录C第2.2.2条 | ||
48 | 安全防护 | 坑、壕、池等未设置盖板或护栏,或者盖板、护栏损坏 | 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附录C第2.2.1条、第2.3.3条 | ||
49 | 设备设施及物料 | 工艺生产设备设施 | 设备设施危险部位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线 | 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附录D第3.1.1条 | |
50 | 设备安全防护存在缺陷 注:①设备中旋转或直线运动的部件、零件或工件,或运动传递部件,应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或活动式联锁防护装置,防护装置完好; ②底脚应有可固定的孔或可焊接的底板,固定可靠; ③设备所有连接螺栓、外罩、吊支架紧固可靠。 | 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附录D第3.1.2条 | |||
51 | 设备安全设施存在缺陷: 注:①各类行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电气与机械联锁装置、紧急制动装置、声光报警装置、自动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 ②设备中电气装置应设有紧急停机按钮; ③操作手柄、显示屏和指示仪表应完好;附属装置应齐全; ④具有视觉盲点的闸阀、坑池、机械设备、设施等关键部位应当具有视频监视,避免开启、关闭作业时发生事故。 | 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附录D第3.1.3条、第3.1.5条、第3.1.6条 | |||
52 | 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运行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 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附录D第3.1.10条 | |||
53 | 汽车衡前方未设置减速带或减速带未保持完好 | 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附录D第3.3.1条 | |||
54 | 设备设施及物料 | 工艺生产设备设施 | 卸料口安全措施不足 注:①垃圾卸料口应设置车挡;料坑边缘应设置必要的防止人员、车辆跌落的防护装置和限位报警装置; ②应在卸料口比垃圾车大、料坑深度大于2米、卸料时重心在后端等有可能出现车辆坠落的垃圾卸料平台安装地锚或类似防止车辆坠落的装置。 | CJJ90-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第5.2.6条 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附录D第3.4.1条 | |
55 | 装卸平台行驶车辆的引桥未设置必要的护栏,未采取防滑措施 | 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附录D第3.4.2条 | |||
56 | 输送装置下方行人通道净空高度不足1.9m,跨越工作位置或行人通道上方的输送装置未设置防护网或护板 | 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附录D第3.5.1条 | |||
57 | 输送装置的操作工位、升降段、线路转弯等处未安装紧急停车开关 | 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附录D第3.5.3条 | |||
58 | 垃圾焚烧厂的垃圾池未设置消防、事故排烟及通风除臭装置 | CJJ90-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第5.2.6条 | |||
59 | 垃圾池间与其他房间的连通口及屋顶维护结构,未采 取密闭处理措施,并处于负压封闭状态 | CJJ90-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第5.2.6条、第14.1.11条 | |||
60 | 垃圾焚烧厂垃圾渗沥液收集和输送设施未配置检修人员防毒装备 | CJJ90-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第5.3.4条、第11.3.5条 | |||
61 | 渗沥液收集池在室内布置时未设强制排风系统,或收集池内的电气设备未选防爆产品 | CJJ90-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第11.3.5条 | |||
62 | 垃圾抓斗起重机未设置防碰撞措施 | CJJ90-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第5.3.5条 | |||
63 | 垃圾抓斗起重机控制室设置存在缺陷 注:①应有换气措施; ②相对垃圾池的一面应有密闭、安全防护的观察窗,观察窗的设计应有防反光、防结露及清洁措施。 | CJJ90-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第5.3.6条 | |||
64 | 垃圾焚烧炉进料斗平台沿垃圾池侧未设置防护设施。 | CJJ90-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第6.2.5条 | |||
65 | 垃圾焚烧厂的烟囱上未装设飞行标志障碍灯 | CJJ90-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第9.5.3条 | |||
66 | 气体火炬不具备自动点火、熄火、防回火等安全保护功能 | 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附录D第3.7.2条 | |||
67 | 循环冷却水池、出渣池、污水池、曝气池等水池未设置护栏或加盖,未配备救生设备,检查入口处未锁定并悬挂有关警示及安全警示牌,未备有安全带、踏步、扶手、救生绳、挂钩、吊带等安全附件 | 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附录D第3.9.1条、第3.9.2条 | |||
68 | 垃圾焚烧炉、过热器、二次燃烧室、烟气出口、余热锅炉排烟等设施应配有温度表 | 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附录D第3.11.2条 | |||
69 | 电缆夹层有热水管道和蒸汽管道进入;或电缆建(构)筑物中,有可燃气、油管穿越 | CJJ90-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第9.6.4条 | |||
70 | 设备设施及物料 | 工艺生产设备设施 | 垃圾焚烧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独立于主控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未设置独立于分散控制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 | CJJ90-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第10.2.5条、第10.3.4条 | |
71 | 渗沥液池、燃气调压间或液化气瓶组间,未设置可燃气 体检测报警装置 | CJJ90-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第10.2.5条、第10.4.2条 | |||
72 | 产生甲烷、氨气、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的房间未设置通风装置、事故排风系统 | 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附录D第3.8.1条 | |||
73 | 产生甲烷、氨气、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的地磅房、调节池、作业车间、厌氧设备、曝气设施等区域未按要求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监测报警装置 | 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附录D第3.6.2条、第3.8.1条、《通州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安全生产检查考评细则(试行)》 | |||
74 | 电控箱未有效接地,或无明显的接地标志。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未进行接零或接地保护,或接零、接地连接存在缺陷。 | 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第4.3.1.4条 | |||
75 | 特种设备及其附件 | 特种设备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登记标志未置于特种设备显著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第3.1条 | ||
76 | 特种设备未定期进行检验,或不在检验有效期内,或未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特种设备显著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 | |||
77 | 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未进行定期校验,或不在校验有效期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 |||
78 | 安全阀、压力表外观破损,未保持铅封完好 | 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1.15条、第6.1.16条、第6.2.3条;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9.1.4.5条、第9.2.1.2条 | |||
79 | 除气瓶以外的压力容器外观出现变形、腐蚀、鼓包、焊缝出现裂缝等损伤 | TSG 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十二条 | |||
80 | 其他设备设施 | 作业梯、台结构不牢固,未安装在牢固可靠的支撑结构上,或未与支撑结构刚性连接 | GB 4053.1-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第4.4.3条;DB11/T 1322.19-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附录C第2.4.1条 | ||
81 | 钢直梯、钢斜梯存在歪斜、扭曲、变形或其他缺陷,存在锐边、尖角、毛刺或其他可能对梯子使用者造成伤害或者妨碍其通过的外部缺陷 | GB 4053.1-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第4.4.1条、第4.4.2条;GB 4053.2-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第4.4.1条、第4.4.2条 | |||
82 | 未对钢直梯、钢斜梯、钢平台、防护栏杆等进行合适的防锈或防腐涂装 | GB 4053.1-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第4.5.2条;GB 4053.2-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第4.5.2条;GB 4053.3-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第4.6.2条 | |||
83 | 设备设施及物料 | 其他设备设施 | 钢直梯未按要求设置安全护笼 注:①当梯段高度大于3m时宜设置安全护笼。单梯段高度大于7m时应设置安全护笼。当攀登高度小于7m,但梯子顶部在地面、地板或屋顶之上高度大于7m时,也应设置安全护笼; ②护笼应包括一组水平笼箍和至少5根立杆; ③水平笼箍应固定到梯梁上,立杆应在水平笼箍内侧并间距相等,与其牢固连接。 ④护笼内侧应无任何突出物。水平笼箍垂直间距不应大于1.5m,立杆间距不应大于0.3m,均匀分布。 ⑤护笼底部距梯段下端基准面应不小于2.1m,不大于3m。 | GB 4053.1-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第4.5.3条、第5.3.2条、第5.7.1条、第5.7.2条、第5.7.4条、第5.7.5条、第5.7.6条 | |
84 | 钢斜梯扶手设置不符合要求 注:①梯宽不大于1.1m两侧封闭的斜梯,应至少一侧有扶手; ②梯宽不大于1.1m一侧敞开的斜梯,应至少在敞开一侧安装扶手; ③梯宽不大于1.1m两边敞开的斜梯,应在两侧均安装扶手; ④梯宽大于1.1m但不大于2.2m的斜梯,应在两侧安装扶手; ⑤梯宽大于2.2m的斜梯,除两侧安装扶手外,在梯子宽度中线处应设置中间栏杆。 | GB 4053.2-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 | |||
85 | 距下方相邻底部或地面1.2m及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敞开边缘未设置防护栏杆 | GB 4053.3-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第4.1.1条 | |||
86 | 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上可能使用工具、机器部件或物品场合,未在所有敞开边缘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踢脚板高度不足100mm,踢脚板底部距地面大于10mm | GB 4053.3-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第4.1.2条、第5.6.1条 | |||
87 | 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防护栏杆存在锐边、尖角、毛刺或其他可能对梯子使用者造成伤害或者妨碍其通过的外部缺陷 | GB 4053.3-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第4.5.2条 | |||
88 | 平台钢梁弯曲,铺板不平整,存在歪斜、翘曲、变形或其他缺陷 | GB 4053.3-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第4.5.4条 | |||
89 | 防护栏杆结构存在缺陷 注:①防护栏杆应采用包括扶手(顶部栏杆)、中间栏杆和立柱的结构形式或其他等效的结构; ②防护栏杆中间栏杆(横杆)与上下构建间形成的空隙间距大于500mm; ③防护栏杆端部应设置立柱或与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结构牢固连接,立柱间距应不大于1000mm; ④立柱不应安装在踢脚板上。 | GB 4053.3-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第5.1.1条、第5.1.2条、第5.4.2条、第5.5.1条、第5.5.2条 | |||
90 | 设备设施及物料 | 其他设备设施 | 防护栏杆高度不足 注:①距基准面高度小于2m的平台、通道、作业场所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900mm ②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m小于20m的平台、通道、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050mm ③距基准面高度不小于20m的平台、通道、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200mm | GB 4053.3-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第5.2.1条、第5.2.2条、第5.2.3条 | |
91 | 台式砂轮机缺少可调防护板 | JB/T 4143-2014《台式砂轮机》第4.2.1条 | |||
92 | 紧急停车按钮设置位置不明显,无提示性标志 | GB 16754-2008《机械安全急停设计原则》第4.4.2条、第4.4.6条 | |||
93 | 锅炉间通向室外的门未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辅助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未向锅炉间内开启。 |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20-第4.3.8条 | |||
94 | 危险化学品 |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采购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资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
95 | 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储存或储存场所未由专人负责管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
96 |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未设置明显的标志,未在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
97 |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台账和安全检查记录。危险化学品出入储存场所时,未检验物品数量、包装等情况 | DB11/755-2010《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第4.5.3条 | |||
98 |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质分区、分类、分库(或分柜)存放,禁忌类危险化学品混合存放。凡能混存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未保存完整,两种物品发生接触。 | DB11/755-2010《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第4.4.2条、第4.4.3条、第4.4.4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
99 |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所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性质和特点,为作业人员配置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 | 《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1322.2-2017第3.8.1.22条。 | |||
100 | 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存放在专门的储存场所,未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未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 《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1322.2-2017第3.8.1.23条。 | |||
101 | 存放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施,未设置危险废弃物识别标志。 | 《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1322.2-2017第3.8.1.24条。 | |||
102 |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未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调温、防火、灭火、防爆、防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未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
103 | 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设置在食堂、活动室等人员较为密集的建筑内。 |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6.2条、第3.6.3条 | |||
104 | 设备设施及物料 | 危险化学品 | 储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不符合相关防爆要求。 | DB11/755-2010《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第4.3.5条 | |
105 | 作业场所危险化学品采用专柜存储,但存储量超过本岗位当班使用量;每个专柜的存储量超过50 L或50 kg。 | 《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1322.2-2017第3.8.5.1条。 | |||
106 |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要求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与控制。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 |||
107 |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墙体未采用不燃烧材料的实体墙 | DB11/T 755-2010《危险化学品仓库及储存安全规范》第4.1.1条 | |||
108 | 在有毒性、腐蚀性、刺激性危害的环境中,未设置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或服务半径大于15 m。 | 《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1322.2-2017附录D第3.8.1.22条 | |||
109 | 气瓶使用时,未立放,或无防止倾倒的措施。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 34525-2017第9.1条c) | |||
110 | 气瓶外表面存在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 34525-2017第8.1.1条 | |||
111 | 气瓶内充装气体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识的气体不一致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 34525-2017第8.1.1条 | |||
112 | 有毒、可燃气体的库房和氧气及惰性气体的库房,未按要求设置相应危险性气体的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 34525-2017第8.2.8条 | |||
113 | 电气设备设施 | 固定电气线路未采取措施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因受撞击、振动、电线或电缆自重和建筑物的变形等各种机械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 | 《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1322.2-2017第3.6.2.1.1条 | ||
114 | 配电箱内未设置电气控制线路图 | 《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1322.2-2017第3.6.2.3.1条 | |||
115 | 配电箱(柜)未设置安全警告标志 | 《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1322.2-2017第3.6.2.3.1条 | |||
116 | 配电箱(柜)箱门损坏 | 《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1322.2-2017第3.6.2.3.2条 | |||
117 | 装有电气的箱门与箱体PE线未进行可靠跨接 | 《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1322.2-2017第3.6.2.3.2条 | |||
118 | 直敷电源布线: (1)当导线水平敷设至地面距离小于2.5m时,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的邠未穿管保护。 (2) | 《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1322.2-2017第3.6.2.1.2条 | |||
119 | 属于I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生产用的电气设备、施工场地的电气机械设备、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装置、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等未按要求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1322.2-2017第3.6.2.3.8条 | |||
120 | (35kV电压等级的,10/6kV电压等级且变压器容量在630kVA及以上的)配电室未安排专人值班 | DB11/T 527-2021《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8.1.3条 | |||
121 | 设备设施及物料 | 电气设备设施 | 配电室的配电设备操作区、维护通道等未铺设绝缘胶垫 | DB11/T 527-2021《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6.3.2条 | |
122 | 配电室存在未封堵的孔洞、沟道等 | DB11/T 527-2021《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6.3.5条 | |||
123 | 未按要求配备质量合格、数量满足工作需求的安全工器具 注:安全工具包括 ①绝缘安全工器具:绝缘杆、验电器、携带型短路接地线、绝缘手套、绝缘靴(鞋)等; ②登高作业安全工器具:防静电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非金属材质梯子等; ③检修工具:螺丝刀、扳手、钢锯、电工刀、电工钳等; ④测量仪表:红外温度测试仪、万用表、钳形电流表、绝缘电阻表、钳形接地电阻测试仪等。 | DB11/T 527-2021《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6.1.1条 | |||
124 | 电源插座外观破损 | 《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1322.2-2017附录D第3.2.6.1条 | |||
125 | 配电箱下堆放可燃物 | 《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1322.2-2017附录D第3.2.3.3条 | |||
126 | 直敷电源的布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 b)当导线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小于2.5 m,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 m的部分应穿管保护; c)导线与接地导体及不发热的管道紧贴交叉时,应用绝缘管保护;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应用钢管保护; d)不应将导线直接埋入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装饰面内,也不应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 e)在建筑物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应采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布线;当闷顶内无可燃物时,应穿难燃型硬质塑料管布线。 | 《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1322.2-2017第3.6.2.1.2条 | |||
127 | 线路接头连接存在机械损伤、松动等,导线接头未设在盒(箱)或器具内,盒(箱)配件不齐全,固定不牢固 | 《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1322.2-2017第3.6.2.1.4条 | |||
128 | 插座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插座安装盒应固定牢固,不应将安装盒吊挂着使用; b)潮湿场所应采用防溅型插座; c)地面插座应紧贴地面,盖板固定牢固,密封良好,且用配线接线盒; d)插座及其电源线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 《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1322.2-2017附录D第3.2.6.3条 | |||
129 | 横跨车间的电气线路,未采取保护措施 | 《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1322.2-2017附录D第3.2.1.7条 | |||
130 | 设备设施及物料 | 电气设备设施 | 防爆电气穿线管连接未采用螺纹连接 | AQ 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技术规程》第6.1.1.3.2条 | |
131 | 电气设备多余的电缆引入扣采用适合于相关防爆型式的堵塞元件进行封堵 | AQ 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技术规程》第6.1.2.1.7条 | |||
132 | 防爆电气导管布线时,电动机进线口、导管与电气设备连接有困难处、导管通过建筑物的伸缩缝或沉降缝等处未采用防爆挠性管连接 | AQ 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技术规程》第6.1.1.3.1条、第6.1.1.3.10条 | |||
133 | 渗沥液集中的场所照明灯具未采用防爆设计,有化学性腐蚀环境未采取防腐设计 | CJJ90-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第9.5.5条 | |||
134 | 锅炉房、灰渣间的照明灯具,防护等级低于IP54 | CJJ90-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第9.5.5条 | |||
135 | 锅炉钢平台未设置保证疏散用的应急照明 | CJJ90-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第9.5.4条 | |||
136 | 手持电动工具不符合规范要求 注:①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及手柄应完好,无破损、变形、松动; ②开关灵敏、可靠;能及时切断电源,无缺损、破裂; ③电源插头不应有破裂及损坏且接线正确;电源线按出厂长度,不应随意接长或拆换,中间不应有接头及破损;不应拖地或接触尖锐物品; ④Ⅰ类电动工具绝缘线应采用三芯(单相)或四芯(三相)多股铜芯橡套软线;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PE线; ⑤手持电动工具绝缘电阻应至少每年应进行1次绝缘电阻的测量,并在检测合格工具的明显位置粘贴合格标识; ⑥在一般作业场所应选用Ⅱ类工具,需使用Ⅰ类工具时,应在电气线路中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 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隔离变压器等保护措施; ⑦在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或Ⅲ类工具;在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等狭窄场所应使用Ⅲ类工具,或在电气线路中装设了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 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Ⅱ类工具; 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建立手持电动工具台账,登记种类、数量、保管和使用人、绝缘电阻检测情况等。 | GB/T 3787-2017《手持式电动工具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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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消防设施及产品 | 未按要求设置消火栓系统 |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2.1条、第8.2.2条、第8.2.3条、第8.2.4条 | ||
138 | 垃圾池间采用固定式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未按要求设置 注:①内供水系统应有不少于2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 ②系统动作时整个垃圾池间内的任意位置均应同时被水柱覆盖; ③消防水炮及其他消防设施的电机应采用防爆型电机 | CJJ90-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第12.2.4条、第12.2.6条、第12.2.7条 | |||
139 | 设备设施及物料 | 消防设施及产品 | 室内消火栓箱上锁,箱内设备不齐全、完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GB 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14.0.7条、第14.0.12条;GB 14561-2003《消火栓箱》第5.13.2条 | |
140 | 室外消火栓被填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 m范围内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GB 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14.0.7条、第14.0.12条 | |||
141 | 灭火器的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注:①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②按照火灾场所类别设置相应类型的灭火器; ③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 GB 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4.1.3条、第4.2.1条~第4.2.5条、第5.2条、第6.1.1条、第6.1.2条 | |||
142 | 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漏、被开启使用过、超过维修周期。 | GB 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第5.3.1条、第5.3.2条 | |||
143 | 灭火器存放点未张贴标识,灭火器存放在潮湿性或腐蚀性场所未采取防湿或防腐蚀措施 | 《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1322.2-2017附录E第4.4.2条 | |||
144 |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不当 注:a)消防疏散导流标志应沿疏散通道和疏散路线设置;疏散走道转角区域1 m范围内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b)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 m以下的墙面上,间距不应大于10 m;设置在疏散走道上空,间距不应大于20 m,其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面距离宜为2.2 m~2.5 m;增设的电光源型消防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小于3 m,且不应超过5 m。设置在墙面上时,底边距地不大于0.2 m;非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设置在电光源型疏散标志之间,且间距不应小于2 m,不应大于3 m; c)非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只能作为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辅助指示设施; d)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独立设置在醒目位置。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标志不应设置在可开启的门、窗扇上或其他可移动的物体上,应设在靠近其出口一侧的门上方或门洞两侧的墙面上,标志的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 m。在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应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 《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1322.2-2017附录E第4.5.4条 | |||
145 | 设备设施及物料 | 消防设施及产品 |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管理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疏散标志不应被遮挡,正面或其邻近不应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且疏散标志保持完好; b)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应急时间检查,每月应至少进行1次功能检查,还应检查其声光报警功能,并做记录存档备查;有损失、损坏或不能继续使用的标志,应及时更换; c)非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每半年应至少检查1次,有损失、损坏或不能继续使用的标志,应及时更换; d)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 《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1322.2-2017附录E第4.5.6条 | |
146 | 消防控制室门未向疏散方向开启,入口处未设置标识,标明消防控制室闲人免进。消防控制室未配备消防器材。 | 《安全生产等级技术规范第65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DB11/T1322.65-2019第3.7条。 | |||
147 | 垃圾焚烧厂中央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各单元控制室及电缆夹层内,未设消防报警和消防设施,存在污水管道、热风道及油管道穿过 | CJJ90-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第12.3.9条 | |||
148 | 消火栓箱箱门开启角度不足 | GB/T 14561-2019《消火栓箱》第5.5.3条 | |||
149 | 消火栓箱不能灵活、可靠开启 | GB/T 14561-2019《消火栓箱》第5.5.2条 | |||
150 | 消火栓箱未设置门锁或箱门关紧装置 | GB/T 14561-2019《消火栓箱》第5.5.1条 | |||
151 | 使用荧光型疏散作为主要安全疏散指示设施 | DB11/1024-2013《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第3.1.5条 | |||
152 | 防雷防静电设施 | 厂区内的建构筑物、室外大型设备、建筑物内的电子系统等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防雷设施损坏 | GB 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DL/T 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 ||
153 | 垃圾焚烧炉辅助燃烧系统的燃料的储存、供应设施应配有防爆、防雷、防静电和消防设施。 | CJJ90-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第6.5.2条 | |||
154 | 防雷设置(装置)未定期检测,或存在检测不合格项未整改 注: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
155 | 操作行为安全 | 危险作业 | 生产经营单位的爆破、吊装、挖掘、悬吊、建设工程拆除、油罐清洗等危险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带电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未按要求进行。 注:①制定作业方案,按照本单位内部批准权限审批; ②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身体状况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监督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 ③落实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④配备与现场作业活动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 ⑤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或者撤出作业人员。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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