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隐患分类 | 隐患内容 | 依据 | 备注 | |
一类 | 二类 | ||||
2020.009.01.001 | 基础资料类 | 资质证照类 | 未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超范围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七、十二、十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十七条 | ★ |
2020.009.01.002 | 未办理备案登记。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条 | ★ | ||
2020.009.01.003 | 机构及人员配备类 | 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一条 | ||
2020.009.01.004 | 责任制类 | 未制定各岗位安全职责,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制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安全职责,未明确规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制定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十九、二十二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十七、二十七条;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六条; DB11/T 1322.44-2018《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44部分:供热单位》附录B序号1.1 | ||
2020.009.01.005 | 制度类 | 未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生产制度与实际不相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十八条;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 DB11/T 1322.44-2018《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44部分:供热单位》第3.1.2条、第3.1.3条和附录B序号1.2.1 | ||
2020.009.01.006 | 操作规程类 | 未制定相关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八条; DB11/T 1322.44-2018《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44部分:供热单位》附录B序号1.3 | ||
2020.009.01.007 | 记录档案类 | 未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及维护等记录和档案、锅炉安全运行管理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DB11/T 1322.44-2018《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44部分:供热单位》第3.1.4条 | ||
2020.009.01.008 | 应急救援类 | 未按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处置方案等。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2020.009.01.009 | 基础资料类 | 应急救援类 |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十一条;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一条 | |
2020.009.01.010 | 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六、八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三十五、三十六条 | |||
2020.009.01.011 | 相关方管理类 | 选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供应单位、承包(承租)单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 ||
2020.009.01.012 | 未与相关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 ★ | ||
2020.009.01.013 | 未对相关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统一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 |||
2020.009.01.014 | 安全生产投入类 | 未按规定将安全生产费用纳入年度财务预算并专款专用。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三十二条 | ||
2020.009.01.015 | 设备设施及物料类 | 材料类 | 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无专人负责管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 |
2020.009.01.016 | 未按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质分区、分类、分柜(或分库)存放,禁忌类危险化学品混合存放。 | DB11/755-2010《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第4.4.2条、第4.4.3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 | ||
2020.009.01.017 | 工艺及施工设备设施类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锅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九条 | ★ | |
2020.009.01.018 | 未办理锅炉使用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 ★ | ||
2020.009.01.019 | 锅炉未定期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第四十条 | ★ | ||
2020.009.01.020 | 锅炉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应定期校验检定、检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 ★ | ||
2020.009.01.021 | 锅炉无安全保护装置或保护装置无效。 | 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6.1条、第10.3条 | |||
2020.009.01.022 | 锅炉本体漏风、漏烟、漏汽(气)、漏油,炉墙出现裂纹,炉拱松垮,隔烟墙有烟气短路。炉体损坏,构架不牢靠,基础不牢固。 | DB11/T 1322.44-2018《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44部分:供热单位》第3.3.2.1.2条 | |||
2020.009.01.023 | 鼓风机、引风机、除渣机、除尘器、水泵等设施及其附件破损。 | DB11/T 1322.44-2018《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44部分:供热单位》第3.3.2.7.1条 | |||
2020.009.01.024 | 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75 t/h的锅炉,未在炉膛和烟道上设置防爆门。 | DB11/T 1322.44-2018《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44部分:供热单位》第3.3.2.2.1条 | |||
2020.009.01.025 | 热力网管沟内燃气管道穿过。 | CJJ 34-2010《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第8.2.20条 | |||
2020.009.01.026 | 管沟敷设的热力网管道进入建筑物或穿过构筑物时,管道穿墙处未封堵严密。 | CJJ 34-2010《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第8.2.22条 | |||
2020.009.01.027 | 供热管网设备及附件的保温失效。检查室内管道无标志。 | CJJ/T 88-2014《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第4.1.2条 | |||
2020.009.01.028 | 供热管网泄漏,补偿器运行状态异常,活动支架应失稳,固定支架无变形,阀门漏水、漏汽。 | CJJ/T 88-2014《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第4.4.8条 | |||
2020.009.01.029 | 热力管线上与其他交叉作业或占压热力管线。 | CJJ/T 88-2014《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第4.4.8条 | |||
2020.009.01.030 | 设备设施及物料类 | 工艺及施工设备设施类 | 通行管沟未设事故人孔。设有蒸汽管道的通行管沟,事故人孔间距大于100m;热水管道的通行管沟,事故人孔间距大于400m。 | CJJ 34-2010《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第8.2.9条 | |
2020.009.01.031 | 检查室内爬梯高度大于4m时未设护栏或在爬梯中间设平台。 | CJJ 34-2010《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第8.5.14条 | |||
2020.009.01.032 | 位置较高而且需经常操作的设备处应设操作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 | CJJ 34-2010《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第10.1.12条 | |||
2020.009.01.033 | 热力站的换热器、储水设备、热水管道及其管路附件保温层失效。 | GB/T 50627-2010《城镇供热系统评价标准》第4.3.2条 | |||
2020.009.01.034 | 露天布置的皮带输煤机未设除水及防皮带损坏的装置,其转运站无密闭除尘净化装置或喷雾洒水装置。 | DB11/T 1322.44-2018《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44部分:供热单位》第3.3.4.2.5条 | |||
2020.009.01.035 | 不带安全阀的容积式供油泵,在其出口的阀门前靠近油泵处的管段上,未装设安全阀。 | GB 50041-2020《锅炉房设计标准》第6.1.5条 | |||
2020.009.01.036 | 室内油箱未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未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未设置阻火器和防雨设施;油箱上采用玻璃管式油位表。 | GB 50041-2020《锅炉房设计标准》第6.1.9条 | |||
2020.009.01.037 | 设备设施及物料类 | 特种设备类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九条 | ★ |
2020.009.01.038 | 特种设备无使用登记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 ★ | ||
2020.009.01.039 | 特种设备未定期检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 | ★ | ||
2020.009.01.040 | 消防设施和消防产品类 | 灭火器未定期检验、配置不规范。 |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附录C | ||
2020.009.01.041 | 消火栓设备不全、不完好、水压不足或无水。 |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附录C | |||
2020.009.01.042 |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不规范。 | DB11/1024-2013《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第3.2.2条 | |||
2020.009.01.043 | 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设计不合理、堵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 ★ | ||
2020.009.01.044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或失效。 |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1条、第8.4.2条、第8.4.3条 | |||
2020.009.01.045 | 辅助系统设备设施类 | 凡有用气管道和用气设备的场所,未设可燃气体探测器,或设置不当。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未安装在有人值守的房间内,未定期检定校准。 | 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10.5.3条 | ||
2020.009.01.046 | 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及油泵间的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燃气供气母管总切断阀和排风扇联动。 | GB 50041-2020《锅炉房设计标准》第11.1.9条 | |||
2020.009.01.047 |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系统不符合防爆要求。 | 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6.6 1(5)条 | |||
2020.009.01.048 | 高压配电装置未采用具有五防功能金属封闭开关设备。 | DB11/527-2015《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4.1.1条; GB 50060-2008《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第2.0.10条 | |||
2020.009.01.049 | 线槽或桥架PE线连接不可靠。 | GB 50303-201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11.1.1条、第13.1.1条 | |||
2020.009.01.050 | 设备设施及物料类 | 辅助系统设备设施类 | 电气线路接头连接不可靠,机械损伤,接头未设在盒(箱)或器具内,盒(箱)配件不齐全,固定不牢固。 | 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7.4.2条; GB 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3.2.2条 | |
2020.009.01.051 | 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 | 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第6.7条 | |||
2020.009.01.052 | 临时用电未避开易撞、易碰、地面通道、浸水场所等易造成绝缘损坏的危险地方,未能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 GB 26164.1-2010《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第3.5.6条、第3.6.5.4条; JGJ 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7.3.5条;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4.2.37条、第4.2.37.6条; GB 50194-201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第7.1.1条 | |||
2020.009.01.053 | 动力(照明)配电箱(柜)型号与电网和负载不符、设置位置影响安全操作、配件缺损、警示标志缺损。 | 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第4.2.3条; GB 50303-201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5.2.10条2款 | |||
2020.009.01.054 | 插座、开关没有3C认证标志,未及时更换破损、烧焦的插座、开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条; GB 26164.1-2010《电业安全工作规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第3.5.5条 | |||
2020.009.01.055 | 在通行管沟和地下、半地下检查室内的照明灯具未采用防潮的密封型灯具。 | CJJ 34-2010《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第12.3.3条 | |||
2020.009.01.056 | 在管沟、检查室等湿度较高的场所,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2m时,未采用24V以下的安全电压。 | CJJ 34-2010《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第12.3.4条 | |||
2020.009.01.057 | 其他设备设施类 | 凡高度在2 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等外露危险部位,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 DB11/T 1322.44-2018《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44部分:供热单位》第3.5.2.3条 | ||
2020.009.01.058 | 设备的连锁、急停、控制、限位等安全装置运行不正常。 | DB11/T 1322.44-2018《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44部分:供热单位》第3.5.2.4条 | |||
2020.009.01.059 | 人员类 | 资格资质类 | 特种作业人员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上岗资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 | ★ |
2020.009.01.060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 | |||
2020.009.01.061 |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 GB 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2.1条 | |||
2020.009.01.062 | 人员类 | 操作行为类 | 检查室和管沟等有限空间内的运行维护作业不符合下列规定: (1)应制定作业方案,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者、作业者及其安全职责。 (2)作业前,应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 (3)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对实施作业的全天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4)作业前,应对安全防护设备、个体防护装备、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作业设备和工具的齐备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查。 (5)作业前应进行气体(至少包括氧气、可燃气、硫化氢和一氧化碳)和温度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作业。 (6)作业时应进行围档,并应设置提示和安全标志。当夜间作业时,还应设置警示灯。 (7)有限空间内使用照明灯具电压应不大于24 V,在积水、结露等潮湿环境的有限空间和金属容器中作业,照明灯具电压应不大于12 V。当有人员在检查室和管沟内作业时,严禁使用潜水泵等其他用电设备。 (8)地面上必须有监护者,并应与有限空间内的作业者保持联络畅通。 | DB11/T 852-2019《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5.1条至第5.5条、第5.9条、第5.14.3条、第6.1.3条 DB11/T 1322.44-2018《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44部分:供热单位》第3.11.2条 CJJ 88-2014《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第2.2.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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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09.01.063 | 用电设备维修前未断电,或未在电源开关处悬挂维修和禁止合闸的标志牌。 | CJJ 88-2014《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第2.2.9条 | |||
2020.009.01.064 | 未定期对构筑物、建筑物的结构及各种阀门、护栏、爬梯、管道、井盖、盖板、支架、栈桥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检查、维护和维修。 | CJJ 88-2014《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第2.3.4条、第2.3.8条 | |||
2020.009.01.065 | 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类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 ★ | |
2020.009.01.066 |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 |||
2020.009.01.067 | 未定期对佩戴使用后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当确认其失效时,未及时报废和更换。 |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
2020.009.01.068 | 场所环境类 | 平面布置类 | 热力管道与输送易挥发、易爆、有毒、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和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惰性气体的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内。 | GB 50041-2020《锅炉房设计标准》第18.3.9条 | ★ |
2020.009.01.069 |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或未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 GB 50041-2020《锅炉房设计标准》第4.1.3条 | |||
2020.009.01.070 | 场所环境类 | 建(构)筑物类 | 锅炉房的燃气管道上未设放散管,或放散管排出口高度不符合要求,或未采取防止雨雪进入管道和放散物进入房间的措施。 | GB 50041-2020《锅炉房设计标准》第13.3.4条 | |
2020.009.01.071 | 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未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 | GB 50041-2020《锅炉房设计标准》第15.1.2条 | |||
2020.009.01.072 | 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未设置防火隔墙 | GB 50041-2020《锅炉房设计标准》第15.1.3条 | |||
2020.009.01.073 | 地下泵站与热力站无应急照明、通风、排水等设施,或设施受损。 | CJJ/T 88-2014《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第5.1.1条 | |||
2020.009.01.074 |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未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或其通风装置未防爆,或通风设施运行不正常。 | GB 50041-2020《锅炉房设计标准》第15.3.7条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规范》第9.3.16条 | |||
2020.009.01.075 | 煤库未设洒水和消除煤堆自燃用的给水点。 | DB11/T 1322.44-2018《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44部分:供热单位》第3.3.4.1.7条; GB 50041-2020《锅炉房设计标准》第15.4.2条 | |||
2020.009.01.076 | 煤库内道路畅通,主要通道应满足运输工具和消防车通行。 | DB11/T 1322.44-2018《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44部分:供热单位》第3.3.4.1.2条 | |||
2020.009.01.077 | 燃油系统附件采用能被燃油腐蚀或溶解的材料。 | GB 50041-2020《锅炉房设计标准》第13.2.21条 | |||
2020.009.01.078 | 构筑物、建筑物、自控系统等避雷及防爆装置的测试、维修方法及其周期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 CJJ 88-2014《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第2.3.5条 | |||
2020.009.01.079 | 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类 | 锅炉间出入口的设置不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的锅炉间,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2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 (2)锅炉间人员出入口应有1个直通室外; (3)锅炉间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 GB 50041-2020《锅炉房设计标准》第4.3.7条 | ||
2020.009.01.080 | 地下泵站与热力站无人员疏散通道等安全设施。 | CJJ/T 88-2014《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第5.1.1条 | |||
2020.009.01.081 | 标志及标识类 | 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
2020.009.01.082 | 进入检查室和管沟作业时,未在检查室口设安全围栏及标志。 | DB11/T 1322.44-2018《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44部分:供热单位》第3.11.2.2条 | |||
2020.009.01.083 | 热源厂、泵站、热力站内的各种设备、管道、阀门等未着色、标识。 | CJJ 88-2014《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第2.2.3条 | |||
2020.009.01.084 | 故障处理现场未设置围挡和警示标志。 | CJJ 88-2014《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第4.6.3条 | |||
2020.009.01.085 | 周边环境类 | 禁止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一) | ||
2020.009.01.086 | 场所环境类 | 周边环境类 | 禁止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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