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隐患分类 | 隐患内容 | 依据 | 备注 | |
一类 | 二类 | ||||
2023.001.01.001 | 基础资料类 | 资质证照类 | 未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超范围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六、七、十二、十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二、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三、十三、十七条。 | |
2023.001.01.002 | 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令第9号,2005年修订)第四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发资质〔2020〕69号)第六条。 | |||
2023.001.01.003 | 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在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未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1、2款;《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第4.5.3条。 | |||
2023.001.01.004 | 机构及人员配备类 | 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21〕第88号)第二十七条;(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版)第十九、二十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9〕第28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21〕第302号修改)第十一条。 | ||
2023.001.01.005 | 责任制类 |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21〕第88号)第四、二十四、二十五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版)第四、十三、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一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9〕第28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21〕第302号修改)第三、六条;《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1322.2-2017)第3.1.1.1条;《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63部分:燃气和水力发电企业》(DB11/T1322.63-2019)表B.1第1.1.1条。 | ||
2023.001.01.006 | 制度类 | 未制定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或安全生产制度与实际不相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21〕第88号)第四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版)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二十二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9〕第28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21〕第302号修改)第七条;《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63部分:燃气和水力发电企业》(DB11/T1322.63-2019)附录B第1.2条。 | ||
2023.001.01.007 | 操作规程类 | 未制定相关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21〕第88号)第二十四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版)第四、十五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9〕第28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21〕第302号修改)第八条;《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1322.2-2017)第3.1.3条;《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63部分:燃气和水力发电企业》(DB11/T1322.63-2019)附录B第1.3条。 | ||
2023.001.01.008 | 记录档案类 | 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21〕第88号)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9〕第28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21〕第302号修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63部分:燃气和水力发电企业》(DB11/T1322.63-2019)附录B第1.5.8条。 | ||
2023.001.01.009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安全生产奖惩档案、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档案、消防设施和器材档案、职业健康档案等。 |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63部分:燃气和水力发电企业》(DB11/T1322.63-2019)附录B第1.2.1条。 | |||
2023.001.01.010 | 基础资料类 | 应急救援类 | 未按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重点岗位未设置岗位应急处置卡等。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2019〕第708号)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2019〕第2号)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63部分:燃气和水力发电企业》(DB11/T1322.63-2019)附录B第1.6.2.1、1.6.2.4条。 | |
2023.001.01.011 | 未根据有限空间作业特点,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11/T852-2019)第7.7.1条。 | |||
2023.001.01.012 |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2019〕第708号)第十、十一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9〕第28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21〕第302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 |||
2023.001.01.013 | 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未每年至少组织1次有限空间作业事故专项应急演练。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2019〕第708号)第六、八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版)第五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2019〕第2号)第三十三、三十五、三十六条;《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63部分:燃气和水力发电企业》(DB11/T1322.63-2019)附录B第1.6.2.5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11/T852-2019)第7.7.2条。 | |||
2023.001.01.014 | 相关方管理类 | 未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3.2.3条;《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63部分:燃气和水力发电企业》(DB11/T1322.63-2019)附录B第1.5.7条。 | ||
2023.001.01.015 | 企业未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5.4.2.4条。 | |||
2023.001.01.016 | 企业未与供应单位、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合同未在有效期内。 |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1322.2-2017)第3.1.8.2条;《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63部分:燃气和水力发电企业》(DB11/T1322.63-2019)附录B第1.8.2条。 | |||
2023.001.01.017 | 安全生产投入类 | 未按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年度财务中未将安全生产专款单独列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21〕第88号)第二十七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版)第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1.4条。 | ||
2023.001.01.018 | 隐患排查治理类 | 隐患排查制度中缺少隐患评估分级、认定、登记建档相关规定。缺少季度、年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整改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的相关规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的责任部门。缺少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时,未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相关规定。 | 《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第二章、第二十条;《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5〕第266号)第六、十条。 | ||
2023.001.01.019 | 企业未组织制定各部门、岗位、场所、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标准或排查清单,明确排查的时限、范围、内容和要求,落实责任人,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无月度、季度、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统计、分析记录。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5.3.1条、第5.5.3.4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 |||
2023.001.01.020 | 基础资料类 | 隐患排查治理类 | 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未登记建档。 | 《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第二章、第三章、第二十条;《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5〕第266号)第六、十条。 | |
2023.001.01.021 | 未针对一般隐患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合格后各类记录文件存档,不合格继续治理。未对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结果要由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5〕第266号)第十四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5.3.3条。 | |||
2023.001.01.022 | 教育培训类 | 未根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教育培训等规定,制定本企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未明确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或专责人。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十条。 | ||
2023.001.01.023 | 企业未编制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21〕第88号)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 |||
2023.001.01.024 |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满足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满足12学时。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九条。 | |||
2023.001.01.025 | 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满足24学时。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 |||
2023.001.01.026 | 企业未按要求每年对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票签发人进行安全规程、运行和检修规程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经厂﹙公司﹚领导批准,予以公布。 |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第4.2.3条;《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监安全〔2011〕23号)第5.5.3条。 | |||
2023.001.01.027 | 有限空间作业类 |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有限空间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有限空间作业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11/T852-2019)第5.2.1条。 | ★ | |
2023.001.01.028 | 有限空间作业前,作业负责人未对实施作业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未告知作业内容、作业方案、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及应急处置措施等,未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11/T852-2019)第5.3条。 | |||
2023.001.01.029 | 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第二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11/T852-2019)第7.4.1条、7.4.2、7.4.3条。 | |||
2023.001.01.030 | 未经气体检测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第十二条。 | |||
2023.001.01.031 |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设置机械通风设备;作业环境存在爆炸危险的,未使用防爆型通风设备。 |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11/T852-2019)第5.11.1、第5.11.3条和5.11.4条。 | |||
2023.001.01.032 | 设备设施及物料类 | 天然气管道类 | 天然气进、出调压站管道未设置关断阀。 | 《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5〕450号)第八条第一款;《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T36039-2018)第4.5条a款。 | |
2023.001.01.033 | 设备设施及物料类 | 天然气管道类 | 地下天然气管道未设置转角桩、交叉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易于受到车辆碰撞和破坏的管段,未设置警示牌,未采取保护措施。架空敷设的天然气管道无明显警示标志。 | 《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5〕450号)第八条第三款;《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T36039-2018)第4.5条C款。 | |
2023.001.01.034 | 连接管道的法兰连接处,未设金属跨接线(绝缘管道除外)。 | 《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5〕450号)第八条第八款;《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T36039-2018)第4.5条h款。 | |||
2023.001.01.035 | 天然气系统泄压和放空类 | 天然气系统中,两个同时关闭的关断阀之间的管道上,未安装自动放空阀及放散管。 | 《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5〕450号)第九条第一款;《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T36039-2018)第4.6条a款。 | ||
2023.001.01.036 | 在天然气系统中存在超压可能的承压设备,或与其直接相连的管道上,未设置安全阀。 | 《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5〕450号)第九条第二款;《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T36039-2018)第4.6条b款。 | |||
2023.001.01.037 | 天然气系统防雷防爆类 | 天然气系统区域的设施无可靠的防雷装置,防雷装置未每年进行两次监测(其中在雷雨季节前应监测一次),接地电阻不符合要求。 | 《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5〕450号)第二十七条;《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T36039-2018)第5.4条。 | ||
2023.001.01.038 | 天然气爆炸危险区域,未按《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使用可燃气体在线检测报警器。 | 《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5〕450号)第三十四条第1-5款。 | |||
2023.001.01.039 | 汽轮机、燃气轮机设备类 | 透平油和抗燃油的油质不合格。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8.1.5条。 | ||
2023.001.01.040 | 对新投产机组或汽轮机调节系统经重大改造后的机组未进行甩负荷试验。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8.1.15条。 | |||
2023.001.01.041 | 未坚持按规程要求进行汽门关闭时间测试、抽汽逆止门关闭时间测试、汽门严密性试验、超速保护试验、阀门活动试验。 | 《发电厂汽轮机、水轮机技术监督导则》(DL/T1055-2021)附录D;《并网运行汽轮机调节系统技术监督导则》(DL/T 338-2010)第6.18条以及附录A;《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8.1.11条。 | |||
2023.001.01.042 | 未进行机组运行2000小时运行状态危急保安器充油试验。 | 《并网运行汽轮机调节系统技术监督导则》(DL/T338-2010)附录A。 | |||
2023.001.01.043 | 没有设置主油箱油位低跳机保护。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8.4.6条。 | |||
2023.001.01.044 | 运行1OOOOOh以上的机组,未每隔3~5年应对转子进行一次检查。运行时间超过15年、转子寿命超过设计使用寿命、低压焊接转子、承担调峰启停频繁的转子,未适当缩短检查周期。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8.2.9条。 | |||
2023.001.01.045 | 未采用良好的保温材料和施工工艺,保证机组正常停机后的上下缸温差不超过35℃,最大不超过50℃。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8.3.10条。 | |||
2023.001.01.046 | 设备设施及物料类 | 汽轮机、燃气轮机设备类 | 油系统各阀门门杆未与地面水平安装。主要阀门未挂有“禁止操作”警示牌。主油箱事故放油阀未串联设置两个钢制截止阀,操作手轮未设在距油箱5m以外的地方,手轮未挂有“禁止操作”标志牌,手轮存在加锁现象。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8.4.2条;《火力发电厂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DL/T1123-2009)第5.1.8条。 | |
2023.001.01.047 | 电厂锅炉类 | 汽包锅炉未配置2只彼此独立的就地汽包水位计和3只远传汽包水位计。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6.4.1条。 | ||
2023.001.01.048 | 锅炉汽包水位高、低保护未采用独立测量的三取二的逻辑判断方式。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6.4.9.1条。 | |||
2023.001.01.049 | 汽包两端、水冷壁中间、水冷壁下联箱、燃烧器附近、炉膛前后左右、炉膛下部排渣口、尾部包墙下联箱等部位未装设膨胀指示器。 | 《电力行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规程》(DL/T612-2017)第6.12.2条。 | |||
2023.001.01.050 | 锅炉未保持设计参数运行,任意提高运行参数和出力。在运行中出现超温超压情况时,未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并记录超温、超压的数值和时间。 | 《电力行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规程》(DL/T612-2017)第13.5.1、13.5.2条。 | |||
2023.001.01.051 | 发电企业未定期检查主要污水管道支吊架承载情况,未根据检查结果进行维护和调整。 | 《电力行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规程》(DL/T612-2017)第8.3.2条。 | |||
2023.001.01.052 | 锅炉汽包、过热器出口、再热器出口以及直流锅炉的外置式启动分离器上未装设安全阀。 | 《电力行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规程》(DL/T612-2017)第10.1.2条。 | |||
2023.001.01.053 | 污水管道未定期巡视,发现主要污水管道泄漏时未立即停炉处理,未查明泄漏原因,制定预防措施。 | 《电力行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规程》(DL/T612-2017)第8.3.4条。 | |||
2023.001.01.054 | 发电机类 | 未严格控制氢冷发电机控制机内氢气湿度。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10.1.3.2.条。 | ||
2023.001.01.055 | 发电机出线箱与封闭母线连接处未装设隔氢装置,未在出线箱顶部适当位置设排气孔。未加装漏氢监测报警装置,当氢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时,未停机查漏消缺。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10.7.4条。 | |||
2023.001.01.056 | 发电机小修试验项目未包括定子绕组的绝缘电阻、吸收比或极化指数;定子绕组泄漏电流和直流耐压试验;转子绕组的绝缘电阻,发电机和励磁机的励磁回路所连接的设备(不包括发电机转子和励磁机电枢)的绝缘电阻等。 |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2021)第5.1条表1。 | |||
2023.001.01.057 | 发电机冷却风系统有漏风现象。 | 《汽轮发电机运行导则》(DL/T1164-2012)第9.1条。 | |||
2023.001.01.058 | 运行或维护管理工作中缺少定期检测发电机集电环碳刷励磁电流分布情况。 | 《汽轮发电机运行导则》(DL/T1164-2012)第5.3条。 | |||
2023.001.01.059 | 氢内冷发电机定子线棒出口风温差达到8℃或定子线棒间温差超过8℃时,未立即停机处理。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10.6.1.5条。 | |||
2023.001.01.060 | 设备设施及物料类 | 变压器、避雷器和互感器类 | 变压器运行巡视,未特别注意变压器冷却器潜油泵负压区出现的渗漏油。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12.2.11条;《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572-2021)第6.1.4条。 | |
2023.001.01.061 | 对运行10年以上且负载率长期运行在90%以上的变压器未进行一次油中糠醛含量测试。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12.2.13条。 | |||
2023.001.01.062 | 未定期做好油色谱分析,220kV级变压器未每6个月进行一次油中溶解气体色谱分析。 |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2021)第6.1.1条表5;《变压器油中溶解气体分析和判断导则》(DL/T722-2014)第5.3条表1。 | |||
2023.001.01.063 | 换流变压器、油浸式平波电抗器户外布置时,瓦斯继电器、油流速动 继电器、压力释放阀等非电量保护装置及表计未加装防雨罩。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21.2.5条。 | |||
2023.001.01.064 | 变压器中性点未采用两根与接地网主网格的不同边连接的接地引下线,接地引下线不符合热稳定校核的要求。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14.1.7条。 | |||
2023.001.01.065 | 主变压器的有载分接开关操作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检修维护。 | 《电力变压器检修导则》(DL/T573-2021)表2。 | |||
2023.001.01.066 | 室外单台油量在1000kg以上的变压器及其他油浸式电气设备,未设置储油坑和排油设施。储油坑容积未按容纳100%设备油量或20%设备油量确定,当按20%设备油量设置储油坑时,坑底未设有排油管,排油管内径小于100mm,管口未加装铁栅滤网。储油坑内未设有净距不大于40mm的栅格,栅格上部未铺设卵石。 | 《火力发电厂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DL/T1123-2009)第5.4.2.6条。 | |||
2023.001.01.067 | 单台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屋外油浸电抗器之间的最小间距不符合防火标准的规定。油量在2500kg及以上的变压器与油量在600kg及以上的充油电气设备之间,防火距离小于5m时未设置防火隔墙。防火隔墙高度未高于变压器油枕顶端0.3m,宽度未大于储油坑两侧各0.6m,未达到国家一级耐火等级。 |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2019)第11.1.7条;《火力发电厂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DL/T1123-2009)第5.4.2.12条。 | ★ | ||
2023.001.01.068 | 变压器事故放油阀未安装在变压器下部,且喷油口方向未朝下。 |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572-2021)第4.2.1条。 | |||
2023.001.01.069 | 避雷器未进行每年一次全电流及阻性电流检测,或检测不合格。 |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2021)第16条试验要求。 | |||
2023.001.01.070 | 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避雷器未安装交流泄漏电流在线监测表计。对已安装在线监测表的避雷器,有人值班的变电站未每天至少巡视一次,每半月记录一次,并加强数据分析。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14.6.3条。 | |||
2023.001.01.071 | GIS、开关设备 | 六氟化硫密度继电器与互感器设备本体之间的连接方式不满足不拆卸校验密度继电器的要求,户外安装未设置防雨罩。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12.8.2.1条。 | ||
2023.001.01.072 | 户内布置的GIS、六氟化硫开关设备室,未配置相应的六氟化硫泄漏检测报警、事故排风及氧含量检测系统。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13.1.1条;《六氟化硫电气设备运行、试验及检修人员安全防护细则》(DL/T639-2016)第5.3.3条。 | |||
2023.001.01.073 | 设备设施及物料类 | GIS、开关设备 | 未严格按有关规定对新装GIS、罐式断路器进行现场耐压进行现场耐压,耐压过程中未进行局部放电检测,有条件时未对GIS设备进行现场冲击耐压试验。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13.1.37条。 | |
2023.001.01.074 | 电气二次 | 依照双重化原则配置的两套保护装置,每套保护均未含有完整的主、后备保护,不能反映被保护设备的各种故障及异常状态,不能作用于跳闸或给出信号。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18.1.6条。 | ||
2023.001.01.075 | 100MW及以上容量及接入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发电机、启备变未按双重化原则配置微机保护(非电量保护除外)。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18.1.9条。 | |||
2023.001.01.076 | 两套保护装置的交流电流、电压未分别取自互感器互相独立的绕组。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18.2.2.1条。 | |||
2023.001.01.077 | 两套保护装置的直流电源未取自不同蓄电池组连接的直流母线段。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18.2.2.2条。 | |||
2023.001.01.078 | 未在保护室屏柜下层的电缆室(或电缆沟道)内,沿屏柜布置的方向逐排敷设截面积不小于100mm2的铜排(缆),将铜排(缆)的首端、末端分别连接,形成保护室内的等电位地网。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18.6.14.1条;《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285-2006)第6.5.3.2条。 | |||
2023.001.01.079 | 分散布置保护小室(含集装箱式保护小室)的变电站,每个小室未设置与主地网一点相连的等电位地网,小室之间若存在相互连接的二次电缆,则小室的等电位地网之间未使用截面积不小于100mm2的铜排(缆)可靠连接,连接点未设在小室等电位地网与变电站主接地网连接处。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18.6.14.2条。 | |||
2023.001.01.080 | 未在雷雨季节前对通讯站接地设施进行检查和测试接地电阻。 | 《电力系统通信站过电压防护规程》(DL/T548-2012)第5.4.3条。 | |||
2023.001.01.081 | 新建及重大改造设备未利用操作箱对断路器进行防跳传动试验。 | 《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DL/T995-2016)中第5.3.6.3条。 | |||
2023.001.01.082 | 远方更改保护装置定值或操作保护装置时,未根据有关运行规定进行操作,无系统安全防护、操作校核和自动记录功能。 |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DL/T 587-2016)第5.13条。 | |||
2023.001.01.083 | 没有定期进行遥信传动试验。 | 《电力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规程》(DL/T516-2017)第6.5条。 | |||
2023.001.01.084 | 阀控蓄电池组在正常运行中以浮充电方式运行,浮充电压值不符合控制为(2.23-2.28)V×N的要求。 | 《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L/T 724-2021)第6.2.2.1条。 | |||
2023.001.01.085 | 监控系统类 | 在生产控制大区与管理信息大区之间未设置经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生产控制大区内部的安全区之间未采用具有访问控制功能的设备、防火墙或者相当功能的设施,实现逻辑隔离。安全接入区与生产控制大区中其他部分的联接处未设置经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 |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第九条。 | ||
2023.001.01.086 | 在生产控制大区与广域网的纵向联接处未设置经过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者加密认证网关及相应设施。 |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第十条。 | |||
2023.001.01.087 | 设备设施及物料类 | 危险化学品类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管理,未建立健全档案、台账,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与管理台账。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1.8.11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 |
2023.001.01.088 | 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未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各类危险化学品存在与相禁忌的化学品混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DB11/T 1191.1-2018)第7.1.5条与附录A。 | |||
2023.001.01.089 | 储罐未设有醒目并与罐内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罐区现场无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 《危险化学品地上储罐区安全要求》(DB11/T833-2019)第5.1.1.2条;《危险化学品常压储罐安全管理规范》(DB11/T1400-2017)第6.4条。 | |||
2023.001.01.090 | 罐区未设置现场急救用品,未设置洗眼器、淋洗器,未保证有效。 | 《危险化学品地上储罐区安全要求》(DB11/T833-2019)第5.1.5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DB11/T 1191.1-2018)第5.9条。 | |||
2023.001.01.091 | 酸、碱贮存和计量区域未设置安全通道、淋浴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 | 《发电厂化学设计规范》(DL5068-2014)第14.47条;《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6部分:水处理和制(供)氢设备及系统》(DL5190.6-2019)第9.2.1条。 | |||
2023.001.01.092 | 盐酸与次氯酸钠的排放系统未分开设置。 |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6部分:水处理和制(供)氢设备及系统》(DL5190.6-2019)第13.2.3条。 | |||
2023.001.01.093 | 有可燃气体使用、产生的实验室设置吊顶,不符合要求。 |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DB11/T 1191.1-2018)第5.1条。 | |||
2023.001.01.094 | 在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实验室未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未设可燃气体检(探)测器且与风机联锁。 |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DB11/T 1191.1-2018)第5.7条。 | |||
2023.001.01.095 | 实验室的门未向疏散方向开启且未采用平开门。 |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DB11/T 1191.1-2018)第5.3条。 | |||
2023.001.01.096 | 化学实验室未装设通风和机械通风设备。无自来水、消防器械、急救药箱、酸(碱)伤害急救中和药,毛巾、肥皂等。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1.8.12条。 | |||
2023.001.01.097 | 腐蚀性化学品未单独放在耐腐蚀材料制成的储存柜或容器中;腐蚀性液体罐区内的地面未采取防渗漏和防腐蚀措施。 |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DB11/T 1191.1-2018)第7.1.2条;《危险化学品地上储罐区安全要求》(DB11/T833-2019)第6.3.1条。 | |||
2023.001.01.098 | 爆炸性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未分别单独存放在专用储存柜中。 |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DB11/T 1191.1-2018)第7.1.3条。 | |||
2023.001.01.099 | 烟气脱硝类 | 氨区未配备在保质期内的2%硼酸溶液等清洗液的应急抢救物品。 | 《火电厂烟气脱硝(SCR)系统运行技术规范》(DL/T335-2010)第9.2.4条。 | ||
2023.001.01.100 | 氨储罐区及使用场所,未按规定配备消防灭火和稀释吸收的喷淋系统以及足够的消防器材、氨漏泄检测器和视频监控系统,并按时检查和试验。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2.9.7条。 | |||
2023.001.01.101 | 设备设施及物料类 | 烟气脱硝类 | 还原剂制备区卸氨时无专人就地检查,发现跑、冒、漏立即进行处理。在雷雨天和附近地区发生火警时进行卸氨工作。 | 《火电厂烟气脱硝(SCR)系统运行技术规范》(DLT335-2010)第9.2.8条。 | |
2023.001.01.102 | 氨水、氨气、氨蒸汽管道及阀门未采取防泄漏措施。 | 《火电厂烟气脱硝(SCR)系统运行技术规范》(DLT335-2010)第9.3.2条。 | |||
2023.001.01.103 | 氨水储罐四周未设置防止氨水流散的防火堤及集水坑,其容积不大于或等于最大的一个储罐的容。 | 《危险化学品地上储罐区安全要求》(DB11/T833-2019)第5.3.3条、第6.1.2条。 | |||
2023.001.01.104 | 氨储罐区及使用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覆盖全部区域的视频监控系统,氨区监控系统不能够全覆盖,存在死角。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2.9.7条;《危险化学品地上储罐区安全要求》(DB11/T833-2019)第5.5.5条 | |||
2023.001.01.105 | 特种设备类 |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特种设备无使用登记证。登记标志未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13〕第4号)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第3.1条、第3.2.1条。 | ||
2023.001.01.106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13〕第4号)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第2.5条;《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1322-2017)第3.1.10.2、3.1.10.3条。 | |||
2023.001.01.107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未定期自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13〕第4号)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第2.7条;《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1322-2017)第3.1.10.4、3.1.10.5条。 | |||
2023.001.01.108 |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八条。 | |||
2023.001.01.109 | 压力容器上使用的压力表,未列为计量强制检定表计,未按规定周期进行强检。 | 《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JJG52-2013)第7.5条;《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7.1.7条。 | |||
2023.001.01.110 | 氧气瓶、乙炔气瓶等气瓶在户外使用未竖直放置并固定,放置阳光下暴晒,未放在阴凉处。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7.1.13条。 | |||
2023.001.01.111 |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未包括运行状态下的年度检查、停机状态下的定期检验和耐压试验。 | 《电力行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规程》(DL/T612-2017)第14.6.1条;《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7.1.8条。 | |||
2023.001.01.112 | 消防设施和消防产品类 | 未制定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定、消防设施运行规程、消防设施检修规程。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第4.1.1条。 | ||
2023.001.01.113 | 消防设施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灭火器配置不符合要求。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8章;《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 |||
2023.001.01.114 | 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隔离系统不完好,未全部正常投入运行。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第6.2.1条。 | |||
2023.001.01.115 | 设备设施及物料类 | 消防设施和消防产品类 |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6.2条。 | ★ |
2023.001.01.116 | 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6.7条。 | ★ | ||
2023.001.01.117 | 电缆未刷防火涂料,孔洞封堵不符合要求。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第3.2.24条;《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第10.5.3条;《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DL/T1123-2009)第5.5.1.2条。 | |||
2023.001.01.118 | 消防控制中心设施设备不完好。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第4.5.2条。 | |||
2023.001.01.119 | 变电站消防给水量未按火灾时一次最大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2019)第11.5.11条。 | ★ | ||
2023.001.01.120 | 人员类 | 资格资质类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21〕第88号)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3.2.2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9)第三条。 | |
2023.001.01.121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未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第2.4.2.1条。 | |||
2023.001.01.122 |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安全培训,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3.2.1条。 | |||
2023.001.01.123 | 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类 | 未给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21〕第88号)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63部分:燃气和水力发电企业》(DB11/T1322.63-2019)附录B第3.1.9.3条。 | ||
2023.001.01.124 | 人员作业安全类 |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未采用良好的接地装置。 |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第3.5.1条。 | ||
2023.001.01.125 | 敷设临时低压电源线路,未使用绝缘导线。架空高度室内未大于2.5m,室外未大于4m,跨越道路未大于6m。存在将导线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 |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第3.5.6条。 | |||
2023.001.01.126 | 砂轮机未装有用钢板制成、有足够强度的防护罩。 |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第3.6.2.2条。 | |||
2023.001.01.127 | 电气工器具未由专人保管,未每6个月测量一次绝缘,使用绝缘不合格或电线破损的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未采用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存在有接头现象。 |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第3.6.5.1条。 | |||
2023.001.01.128 | 人员类 | 人员作业安全类 | 在水沟、水井、进水滤网及冷水塔水池周围等地点,未装设防止工作人员落入水中的栏杆、盖板等防护装置以及必要的照明。 |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第10.6.4条。 | |
2023.001.01.129 | 进入容器、槽箱内部进行检查、清洗和检修工作,未加强通风。若容器或槽箱内存在有害气体或存在有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残留物质,未先进行通风,把有害气体或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物质清除后,再进行有害气体、含氧量的测量。 |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第11.3.1、11.3.2条。 | |||
2023.001.01.130 | 在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附近进行焊接工作时,未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进行焊接工作时,未设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掉落引起火灾的措施以及防止烫伤、触电、爆炸等措施。 |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第14.1.10、14.1.11条。 | |||
2023.001.01.131 | 高处作业地点的下方未设置隔离区,未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未采取防止落物伤人措施。 |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第15.1.4条。 | |||
2023.001.01.132 | 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未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安全带在使用前未进行检查,未定期(每隔6个月)按批次进行静荷重试验; |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第15.1.7、15.1.8条。 | |||
2023.001.01.133 | 搭拆脚手架未在专人的统一指挥下,未由具有合格资质的专业架子工进行。 |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第15.2.4条。 | |||
2023.001.01.134 | 作业层脚手板未铺满、铺稳,脚手板和脚手架相互间未连接牢固。脚手板的两头未放在横杆上,未固定牢固。 |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第15.2.11条。 | |||
2023.001.01.135 | 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未装设固定式防护栏杆。 | 《火力发电厂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DL/T1123-2009)第4.4.4条。 | |||
2023.001.01.136 | 场所环境类 | 平面布置类 | 变电站内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满足标准要求。 |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2019)第11.1.5条。 | ★ |
2023.001.01.137 | 燃气轮机或主厂房、余热锅炉、天然气调压站及燃油处理室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标准的规定。 |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2019)第10.2.2条表10.2.2。 | ★ | ||
2023.001.01.138 | 建(构)筑物类 |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符合要求。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2.1条;《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2019)第11.1.3条。 | ||
2023.001.01.139 | 厂房等主要建筑物、构筑物未定期进行检查,结构存在倾斜、裂纹、风化、下塌、腐蚀的现象,门窗及锁扣不完整,化妆板等附着物未固定牢固。 |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第3.2.2条。 | |||
2023.001.01.140 | 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类 |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不符合要求。 |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2019)第11.2条。 | ||
2023.001.01.141 | 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时,作场所未装设继续工作或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通道出入口未装设应急照明。 | 《火力发电厂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DL/T1123-2009)第5.24.1.3条。 | |||
2023.001.01.142 | 标志及标识类 | 设备设施无名称、编号和必要的警示标志。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9.1条;《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第7.3.5.2条。 | ||
2023.001.01.143 | 场所环境类 | 标志及标识类 | 未在有限空间集中布置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 |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11/T852-2019)第7.3.2条。 | |
2023.001.01.144 | 管道无介质流向标识。 | 《火力发电厂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DL/T1123-2009)第5.7.1.2、5.7.1.3条。 | |||
2023.001.01.145 | 阀门无标示牌应标明阀门名称,编号和开启、关闭操作方向,阀门手轮的旋转方向未以区别于底色的颜色标明。 | 《火力发电厂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DL/T1123-2009)第5.7.2.1条。 | |||
2023.001.01.146 | 汽轮发电机组润滑油、密封油、控制油、油净化系统及储油设备区域,未在醒目位置装设“禁止烟火”禁止标志牌和“防火重点部位”文字标志牌。 | 《火力发电厂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DL/T1123-2009)第5.1.7条。 | |||
2023.001.01.147 | 锅炉运转层及炉本体各层平台醒目位置,未装设标注标高、荷重的标志牌。 | 《火力发电厂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DL/T1123-2009)第5.7.2.1条。 | |||
2023.001.01.148 | 汽包水位计旁、探火孔等醒目位置,未装设“当心烫伤”警告标志牌,宜装设“危险区域禁止长时间停留”文字标志牌。 | 《火力发电厂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DL/T1123-2009)第5.2.6条。 | |||
2023.001.01.149 | GIS周围未装设全封闭固定围栏,未在围栏入口醒目位置装设“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禁止标志牌,“止步高压危险”警告标志牌,“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志牌和“注意防尘、防潮”文字标志牌。 | 《火力发电厂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DL/T1123-2009)第5.3.1.13条。 | |||
2023.001.01.150 | 制氢站、发电机氢系统和其他装有氢气的设备附近,未严禁烟火,严禁放置易爆易燃物品,未设“严禁烟火”的警示牌。 |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第13.1.1条。 | |||
2023.001.01.151 | 天然气系统区域未设有“严禁烟火”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风险告知牌,消防通道的地面上无明显的警示标识,消防通道不能保持畅通无阻,消防设施周围堆放杂物。 | 《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5〕450号)第三十四条第1-5款。 |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