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隐患分类 | 隐患内容 | 依据 | 备注 | |
一类 | 二类 | ||||
2021.001.02.001 | 基础资料类 | 资质证照类 | 未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超范围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六、七、十二、十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二、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三、十三、十七条。 | |
2021.001.02.002 | 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令第9号,2005年修订)第四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发资质〔2020〕69号)第六条。 | |||
2021.001.02.003 | 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在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未依法办理有关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1、2款;《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第4.5.3条。 | |||
2021.001.02.004 | 机构及人员配备类 | 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21〕第88号)第二十七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版)第十九、二十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9〕第28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21〕第302号修改)第十一条。 | ||
2021.001.02.005 | 责任制类 |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21〕第88号)第四、二十四、二十五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版)第四、十三、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一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9〕第28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21〕第302号修改)第三、六条;《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1322.2-2017)第3.1.1.1条;《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62部分:供电企业》(DB11/T1322.62-2019)表B.1第1.1.1条。 | ||
2021.001.02.006 | 制度类 | 未制定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或安全生产制度与实际不相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21〕第88号)第四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版)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二十二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9〕第28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21〕第302号修改)第七条;《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62部分:供电企业》(DB11/T1322.62-2019)附录B第1.2条。 | ||
2021.001.02.007 | 操作规程类 | 未制定相关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21〕第88号)第二十四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版)第四、十五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9〕第28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21〕第302号修改)第八条;《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1322.2-2017)第3.1.3条;《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62部分:供电企业》(DB11/T1322.62-2019)附录B第1.3条。 | ||
2021.001.02.008 | 记录档案类 | 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21〕第88号)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9〕第28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21〕第302号修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62部分:供电企业》(DB11/T1322.62-2019)附录B第1.5.8条。 | ||
2021.001.02.009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安全生产奖惩档案、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档案、消防设施和器材档案、职业健康档案等。 |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62部分:供电企业》(DB11/T1322.62-2019)附录B第1.2.1条。 | |||
2021.001.02.010 | 基础资料类 | 应急救援类 | 未按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重点岗位未设置岗位应急处置卡等。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2019〕第708号)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2019〕第2号)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62部分:供电企业》(DB11/T1322.62-2019)附录B第1.6.2.2、1.6.2.4条。 | |
2021.001.02.011 | 未根据有限空间作业特点,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11/T852-2019)第7.7.1条。 | |||
2021.001.02.012 |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2019〕第708号)第十、十一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9〕第28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21〕第302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 |||
2021.001.02.013 | 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未每年至少组织1次有限空间作业事故专项应急演练。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2019〕第708号)第六、八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版)第五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2019〕第2号)第三十三、三十五、三十六条;《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62部分:供电企业》(DB11/T1322.62-2019)附录B第1.6.2.6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11/T852-2019)第7.7.2条。 | |||
2021.001.02.014 | 相关方管理类 | 未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3.2.3条;《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62部分:供电企业》(DB11/T1322.62-2019)附录B第1.5.7条。 | ||
2021.001.02.015 | 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4.2.4条。 | |||
2021.001.02.016 | 企业未与供应单位、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合同未在有效期内。 |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1322.2-2017)第3.1.8.2条;《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62部分:供电企业》(DB11/T1322.62-2019)附录B第1.8.2条。 | |||
2021.001.02.017 | 安全生产投入类 | 未按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年度财务中未将安全生产专款单独列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21〕第88号)第二十七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版)第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1.4条。 | ||
2021.001.02.018 | 隐患排查治理类 | 隐患排查制度中缺少隐患评估分级、认定、登记建档相关规定。缺少季度、年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整改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的相关规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的责任部门。缺少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时,未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相关规定。 | 《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第二章、第二十条;《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5〕第266号)第六、十条。 | ||
2021.001.02.019 | 企业未组织制定各部门、岗位、场所、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标准或排查清单,明确排查的时限、范围、内容和要求,落实责任人,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无月度、季度、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统计、分析记录。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5.3.1条、第5.5.3.4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 |||
2021.001.02.020 | 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未登记建档。 | 《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第二章、第三章、第二十条;《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5〕第266号)第六、十条。 | |||
2021.001.02.021 | 基础资料类 | 隐患排查治理类 | 未针对一般隐患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合格后各类记录文件存档,不合格继续治理。未对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结果要由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5〕第266号)第十四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5.3.3条。 | |
2021.001.02.022 | 教育培训类 | 未根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教育培训等规定,制定本企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未明确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或专责人。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十条。 | ||
2021.001.02.023 | 企业未编制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21〕第88号)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 |||
2021.001.02.024 |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满足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满足12学时。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九条。 | |||
2021.001.02.025 | 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满足24学时。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 |||
2021.001.02.026 | 有限空间作业类 |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有限空间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有限空间作业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11/T852-2019)第5.2.1条。 | ★ | |
2021.001.02.027 | 有限空间作业前,作业负责人未对实施作业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未告知作业内容、作业方案、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及应急处置措施等,未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11/T852-2019)第5.3条。 | |||
2021.001.02.028 | 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第二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11/T852-2019)第7.4.1条、7.4.2、7.4.3条。 | |||
2021.001.02.029 | 企业从事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的,监护者未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合法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11/T852-2019)第7.5.4条。 | |||
2021.001.02.030 | 未经气体检测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第十二条。 | |||
2021.001.02.031 |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设置机械通风设备;作业环境存在爆炸危险的,未使用防爆型通风设备。 |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11/T852-2019)第5.11.1、第5.11.3条和5.11.4条。 | |||
2021.001.02.032 | 设备设施及物料类 | 变压器和互感器 | 变压器存在渗油、漏油现象;变压器运行巡视,未特别注意变压器冷却器潜油泵负压区出现的渗漏油。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12.2.11条;《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572-2021)第6.1.4条。 | |
2021.001.02.033 | 对运行10年以上的变压器未进行一次油中糠醛含量测试,未对运行中油严格执行有关标准。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12.2.12条。 | |||
2021.001.02.034 | 未定期做好油色谱分析,220kV级变压器未每6个月进行一次油中溶解气体色谱分析。 |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2021)第6.1条表5;《变压器油中溶解气体分析和判断导则》(DL/T722-2014)第5.3条表1。 | |||
2021.001.02.035 | 变压器本体保护未加强防雨、防震措施,户外布置的压力释放阀、气体继电器和油流速动继电器未加装防雨罩。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12.3条。 | |||
2021.001.02.036 | 设备设施及物料类 | 变压器和互感器 | 变压器中性点未采用两根与接地网主网格的不同边连接的接地引下线,接地引下线不符合热稳定校核的要求。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14.1.7条;《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572-2021)第4.2.1条。 | |
2021.001.02.037 | 主变压器的有载分接开关操作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检修维护。 | 《电力变压器检修导则》(DL/T573-2021)表2。 | |||
2021.001.02.038 | 单台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屋外油浸电抗器之间的最小间距不符合防火标准的规定。油量在2500kg及以上的变压器与油量在600kg及以上的充油电气设备之间,防火距离小于5m时未设置防火隔墙。防火隔墙高度未高于变压器油枕顶端0.3m,宽度未大于储油坑两侧各0.6m,未达到国家一级耐火等级。 |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2019)第11.1.7条。 | ★ | ||
2021.001.02.039 | 变压器事故放油阀未安装在变压器下部,且放油口未朝下。 |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572-2021)第4.2.1条。 | |||
2021.001.02.040 | 避雷器未进行每年一次全电流及阻性电流检测,或检测不合格。 |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2021)第20条试验要求。 | |||
2021.001.02.041 | 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避雷器未安装交流泄漏电流在线监测表计。对已安装在线监测表的避雷器,有人值班的变电站未每天至少巡视一次,每半月记录一次,并加强数据分析。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14.6.5条。 | |||
2021.001.02.042 | GIS、开关设备 | 六氟化硫密度继电器与开关设备本体之间的连接方式不满足不拆卸校验密度继电器的要求。220kV及以上GIS分箱结构的断路器每相未安装独立的密度继电器。户外安装的密度继电器未设置防雨罩。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13.1.3条。 | ||
2021.001.02.043 | 室内或地下布置的GIS、六氟化硫开关设备室,未配置相应的六氟化硫泄漏检测报警、强力通风及氧含量检测系统。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13.1.1条;《六氟化硫电气设备运行、试验及检修人员安全防护导则》(DL/T639-2016)第5.3.3条。 | |||
2021.001.02.044 | 未严格按有关规定对新装GIS、罐式断路器进行现场耐压试验。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13.1.37条。 | |||
2021.001.02.045 | 电气二次 | 未依照双重化原则配置的两套保护装置,每套保护均应含有完整的主、后备保护,能反映被保护设备的各种故障及异常状态,并能作用于跳闸或给出信号;未采用主、后一体的保护装置。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18.1.6条。 | ||
2021.001.02.046 |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变压器、母线、高压电抗器、串联电容 器补偿装置等交流输变电设备的保护及电网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未按双重化配置。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18.1.5条。 | |||
2021.001.02.047 | 两套保护装置的交流电流未分别取自电流互感器互相独立的绕组。其保护范围应交叉重叠,避免死区。两套保护装置的直流电源未取自不同蓄电池组供电的直流母线段。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18.2.2.1、18.2.2.12条。 | |||
2021.001.02.048 | 加强直流断路器上、下级之间的级差配合的运行维护管理。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22.2.6.14条。 | |||
2021.001.02.049 | 设备设施及物料类 | 电气二次 | 未在主控室、保护室、敷设二次电缆的沟道、开关场的就地端子箱及保护用结合滤波器等处,使用截面面积不小于1OOmm2的裸铜排(缆)敷设与主接地网紧密连接的等电位接地网。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18.6.14.1、18.6.14.6条;《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285-2006)第6.5.3.2条。 | |
2021.001.02.050 | 未在保护室屏柜下层的电缆室(或电缆沟道)内,沿屏柜布置的方向逐排敷设截面积不小于100mm2的铜排(缆),将铜排(缆)的首端、末端分别连接,形成保护室内的等电位地网。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18.6.14.1条。 | |||
2021.001.02.051 | 未在雷雨季节前对通讯站接地设施进行检查和测试接地电阻。 | 《电力系统通信站过电压防护规程》(DL/T548-2012)第5.4.3条。 | |||
2021.001.02.052 | 未定期核对微机保护的技术参数。 |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DL/T587-2016)第5.2条。 | |||
2021.001.02.053 | 没有定期进行遥信传动试验。 | 《电力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规程》(DL/T516-2017)第6.5条。 | |||
2021.001.02.054 | 阀控蓄电池组在正常运行中以浮充电方式运行,浮充电压值不符合控制为(2.23-2.28)V×N的要求。 | 《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L/T724-2021)第6.2.2条。 | |||
2021.001.02.055 | 监控系统类 | 在生产控制大区与管理信息大区之间未设置经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生产控制大区内部的安全区之间未采用具有访问控制功能的设备、防火墙或者相当功能的设施,实现逻辑隔离。安全接入区与生产控制大区中其他部分的联接处未设置经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 |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第九条。 | ||
2021.001.02.056 | 在生产控制大区与广域网的纵向联接处未设置经过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者加密认证网关及相应设施。 |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第十条。 | |||
2021.001.02.057 | 输电线路类 | 设计阶段,对于易发生水土流失、山洪冲刷等地段的杆塔,未采取加 固基础、修筑挡土墙(桩)、截(排)水沟、改造上下边坡等措施,必要时改迁路径。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15.1.5条。 | ||
2021.001.02.058 | 未加强杆塔基础的检查和维护,对取土、挖沙、采石、堆积、掩埋、 水淹等可能危及杆塔基础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15.1.14条。 | |||
2021.001.02.059 | 高温大负荷期间未开展红外测温,重点检测接续管、耐张线夹、引流 板、并沟线夹、导线修补部位、地线接地螺栓等金具的发热情况,发现缺陷未及时处理。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15.3.9条。 | |||
2021.001.02.060 | 未加强复合绝缘子护套和端部金具连接部位的检查,端部密封破损及护套严重损坏的复合绝缘子应及时更换。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15.3.12条。 | |||
2021.001.02.061 | 覆冰季节前未对线路做全面检查,落实除冰、融冰和防舞动措施。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15.5.10条。 | |||
2021.001.02.062 | 具备融冰条件的线路覆冰后,未根据覆冰厚度和天气情况,对异地线采取交流短路融冰、直流融冰及安全可靠的机械除冰等措施以减少导地线覆冰。对已发生倾斜的杆塔,未根据需要在直线杆塔上设立临时拉线以加强杆塔的抗纵向不平衡张力能力。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15.5.11条。 | |||
2021.001.02.063 | 设备设施及物料类 | 输电线路类 | 未加强巡视和宣传,及时制止线路附近的烧荒、烧秸秆、放风筝、爆破 作业、大型机械施工、非法采沙等可能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行为,组织人员向当地群众宣传防山火和外力破坏知识,提高沿线群众防山火和外力破坏意识,严防相关事故发生。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15.7.5条。 | |
2021.001.02.064 | 未在线路保护区或附近的公路、铁路、水利、市政施工现场等可能引 起误碰线或因距离不足可能造成导线放电的区段设立限高警示牌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吊车、打桩机、架桥机等大型施工机械碰线。 |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第15.7.6条。 | |||
2021.001.02.065 | 瓷质绝缘子伞裙破损,瓷质有裂纹,瓷釉有烧坏。玻璃绝缘子有自爆或表面有裂纹。 | 《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DL/T741-2019)第5.3.1、5.3.2条。 | |||
2021.001.02.066 | 绝缘横担存在严重结垢、裂纹,出现瓷釉烧坏、瓷质损坏、伞裙破损。 | 《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DL/T741-2019)第5.3.8条。 | |||
2021.001.02.067 | 金具本体出现变形、锈蚀、烧伤、裂纹。 | 《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DL/T741-2019)第5.4.1条。 | |||
2021.001.02.068 | 雷雨季节前,未做好防雷设施的检测和维修,落实各项防雷措施,未做好雷电定位观测设备的检测、维护、调试工作。 | 《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DL/T741-2019)第9.3.3条。 | |||
2021.001.02.069 | 特种设备类 |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特种设备无使用登记证。登记标志未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13〕第4号)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3号,2009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第3.1条、第3.2.1条。 | ||
2021.001.02.070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13〕第4号)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第2.5条;《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1322.2-2017)第3.1.10.2、3.1.10.3条。 | |||
2021.001.02.071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未定期自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13〕第4号)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3号,200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第2.7条;《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1322.2-2017)第3.1.10.4、3.1.10.5条。 | |||
2021.001.02.072 |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3号,200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 |||
2021.001.02.073 | 消防安全类类 | 未制定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定、消防设施运行规程、消防设施检修规程。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第4.1.1条。 | ||
2021.001.02.074 | 消防设施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灭火器配置不符合要求。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8章;《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 |||
2021.001.02.075 | 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隔离系统不完好,未全部正常投入运行。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第6.2.1条。 | |||
2021.001.02.076 | 变电站消防给水量未按火灾时一次最大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2019)第11.5.11条。 | ★ | ||
2021.001.02.077 | 消防控制中心设施设备不完好。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第4.5.2条。 | |||
2021.001.02.078 | 人员类 | 资格资质类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21〕第88号)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3.2.2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9)第三条。 | |
2021.001.02.079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未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第2.4.2.1条。 | |||
2021.001.02.080 |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3.2.1条。 | |||
2021.001.02.081 | 人员作业安全类 |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未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第3.5.1条。 | ||
2021.001.02.082 | 敷设临时低压电源线路,未使用绝缘导线。架空高度室内未大于2.5m,室外未大于4m,跨越道路未大于6m。存在将导线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 |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第3.5.6条。 | |||
2021.001.02.083 | 砂轮机未装有用钢板制成、有足够强度的防护罩。 |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第3.6.2.2条。 | |||
2021.001.02.084 | 电气工器具未由专人保管,未每6个月测量一次绝缘,使用绝缘不合格或电线破损的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未采用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存在有接头现象。 |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第3.6.5.1条。 | |||
2021.001.02.085 | 在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附近进行焊接工作时,未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进行焊接工作时,未设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掉落引起火灾的措施以及防止烫伤、触电、爆炸等措施。 |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第14.1.10、14.1.11条。 | |||
2021.001.02.086 | 高处作业地点的下方未设置隔离区,未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未采取防止落物伤人措施。 |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第15.1.4条。 | |||
2021.001.02.087 | 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未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安全带在使用前未进行检查,未定期(每隔6个月)按批次进行静荷重试验。 |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第15.1.7、15.1.8条。 | |||
2021.001.02.088 | 搭拆脚手架未在专人的统一指挥下,未由具有合格资质的专业架子工进行。 |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第15.2.4条。 | |||
2021.001.02.089 | 作业层脚手板未铺满、铺稳,脚手板和脚手架相互间未连接牢固。脚手板的两头未放在横杆上,未固定牢固。 |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第15.2.11条。 | |||
2021.001.02.090 |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无有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第6.1.1条。 | |||
2021.001.02.091 | 人员类 | 人员作业安全类 |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未由运行人员或有操作资格的人员执行。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第6.1.2条。 | |
2021.001.02.092 | 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隔离开关操作把手上,未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第6.5.1条。 | |||
2021.001.02.093 | 试验现场未装设遮栏,遮栏与试验设备高压部分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向外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第14.2.5条。 | |||
2021.001.02.094 | 电缆隧道、电缆井内未有充足的照明,并有防火、防水、通风的措施。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第15.1.3条。 | |||
2021.001.02.095 | 进入电缆井、电缆隧道前,未用通风机排除浊气,未用气体检测仪检查井内或隧道内的易燃易爆及有毒气体的含量。 |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第15.1.4条。 | |||
2021.001.02.096 | 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类 | 未给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21〕第88号)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62部分:供电企业》(DB11/T1322.62-2019)第3.10.1条。 | ||
2021.001.02.097 | 场所环境类 | 平面布置类 | 变电站内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满足标准要求。 |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2019)第11.1.5条。 | ★ |
2021.001.02.098 | 建(构)筑物类 |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符合要求。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2.1条;《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2019)第11.1.3条。 | ||
2021.001.02.098 | 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类 |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不符合要求。 |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2019)第11.2条。 | ||
2021.001.02.100 | 地下变电站、地上变电站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安全出口数量少于2个;地下变电站当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未设置防烟楼梯间,楼梯间未设乙级防火门,未向疏散方向开启。 |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2019)第11.2.8、11.2.9条。 | ★ | ||
2021.001.02.101 | 标志及标识类 | 设备设施无名称、编号和必要的警示标志。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9.1条;《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第7.3.5.2条。 | ||
2021.001.02.102 | 未在有限空间集中布置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 |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11/T852-2019)第7.3.2条。 | |||
2021.001.02.103 | 设备设施无名称、编号和必要的警示标志;线路的杆塔上未设置线路名称、杆塔编号、相位以及必要的安全、保护等标志。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9.1条;《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第7.3.5.2条;《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DL/T741-2019)第4.14条。 | |||
2021.001.02.104 | 未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标志,未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十一条(一)款。 | |||
2021.001.02.105 | 周边环境类 | 主要输电线路通道(110kV及以上)存在违建、线下树木影响输电线路安全、线下存在施工作业、线下存在吊车作业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订)》第7章;《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3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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