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隐患分类 | 隐患内容 | 依 据 | 备注 | |
一类 | 二类 | ||||
2020.010.01.001 | 基础资料类 | 资质许可类 | 在用人民防空工程未取得有效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
2020.010.01.002 | 基础资料类 | 机构及人员配备类 | 未确定专职人员负责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
2020.010.01.003 | 基础资料类 | 机构及人员配备类 | 未指定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有限空间的安全管理。 | 《北京市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 |
2020.010.01.004 | 基础资料类 | 责任制类 | 未建立防火、防汛、治安等责任制度。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 | |
2020.010.01.005 | 基础资料类 | 责任制类 | 未建立并执行岗位负责制度。或制度中未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情况,明确领导成员、管理人员、维护人员的维护管理工作岗位及其相应的责任,明确维修保养任务和内容。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 |
2020.010.01.006 | 基础资料类 | 制度类 | 未制定并实施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或制度中未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维修保养次数、时间和内容等。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 |
2020.010.01.007 | 基础资料类 | 制度类 | 未制定并实施维修保养档案制度。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 |
2020.010.01.008 | 基础资料类 | 制度类 | 未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 | |
2020.010.01.009 | 基础资料类 | 制度类 | 未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来保障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 | |
2020.010.01.010 | 基础资料类 | 制度类 | 未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管理制度。 | 《北京市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 | |
2020.010.01.011 | 基础资料类 | 制度类 | 未建立健全或实施防汛物资管理制度。 | 《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2020-2022年防汛工作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汛发〔2020〕3号 | |
2020.010.01.012 | 基础资料类 | 记录档案类 | 未定期对负责有限空间安全管理的人员进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 《北京市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 | |
2020.010.01.013 | 基础资料类 | 记录档案类 | 未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档案,对工程维修保养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记录。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 |
2020.010.01.014 | 基础资料类 | 记录档案类 | 未对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明确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或未建立人防工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 《北京市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 | |
2020.010.01.015 | 基础资料类 | 相关方管理类 | 供应单位、承包(承租)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1322.2-2017第3.1.8条 | |
2020.010.01.016 | 基础资料类 | 相关方管理类 | 未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 |
2020.010.01.017 | 基础资料类 | 相关方管理类 | 未与相关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1322.2-2017第3.1.8条 | |
2020.010.01.018 | 基础资料类 | 相关方管理类 | 未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 | |
2020.010.01.019 | 基础资料类 | 相关方管理类 | 将人民防空工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 | |
2020.010.01.020 | 基础资料类 | 相关方管理类 | 未告知被许可人使用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 | 《北京市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
2020.010.01.021 | 基础资料类 | 应急救援类 | 未建立健全防汛专项预案。 | 《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2020-2022年防汛工作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汛发〔2020〕3号 | |
2020.010.01.022 | 设备设施及材料类 | 物料类 | 在人民防空工程内使用或存储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或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 | GB 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3.1.2条 | ★ |
2020.010.01.023 | 设备设施及材料类 | 物料类 | 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存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或腐蚀性物品。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 | |
2020.010.01.024 | 设备设施及材料类 | 物料类 | 柴油发电机房内设置储油间的储存量大于1m3。 |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第5.4.13条第4款 | |
2020.010.01.025 | 设备设施及材料类 | 设备设施类 | 用来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人防工程通风不良,未设置机械通风系统、空气调节装置,或设置的通风、空气调节装置未有效使用。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 |
2020.010.01.026 | 设备设施及材料类 | 设备设施类 | 出入口未设挡水板、砂袋等防雨水侵入和倒灌的防汛物资,或未设排水沟、集水井和水泵等设备设施。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DB11/T 1322.89-2019《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89部分: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第3.3.4.1条、附录D | |
2020.010.01.027 | 设备设施及材料类 | 设备设施类 | 用来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人防工程未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 |
2020.010.01.028 | 设备设施及材料类 | 设备设施类 | 安全出口未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 | |
2020.010.01.029 | 设备设施及材料类 | 设备设施类 | 未配备与有限空间作业相匹配的安全防护设备、个人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装备等。 | 《北京市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 | |
2020.010.01.030 | 设备设施及材料类 | 设备设施类 | 人防工程内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 GB 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3.1.12条 | |
2020.010.01.031 | 设备设施及材料类 | 设备设施类 | 可燃气体和丙类液体管道穿越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柴油发电机房、燃油锅炉房的储油间与机房间的 防火墙除外)。 | GB 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4.3.3条 | |
2020.010.01.032 | 人员类 | 操作行为类 | 不具备《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和《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 《北京市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
2020.010.01.033 | 场所环境类 | 平面布置类 | 在人防工程内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或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 GB 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3.1.3条 | |
2020.010.01.034 | 场所环境类 | 平面布置类 | 柴油发电机房与其他部位之间未采用防火隔墙、不燃性楼板隔开。与其他房间之间连通的门未采用甲级防火门。 |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第5.4.13条第3款 | |
2020.010.01.035 | 场所环境类 | 平面布置类 | 人民防空工程内的旅店、病房、员工宿舍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 | GB 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4.1.1条 | |
2020.010.01.036 | 场所环境类 | 平面布置类 | 人民防空工程内的旅店、病房、员工宿舍未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 | GB 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4.1.1条 | |
2020.010.01.037 | 场所环境类 | 平面布置类 | 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超过500m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个防火分区面积超过1000m2。 | GB 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4.1.2条 | |
2020.010.01.038 | 场所环境类 | 建(构)筑物类 | 人民防空工程渗漏水严重,有坍塌危险。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 |
2020.010.01.039 | 场所环境类 | 建(构)筑物类 | 人民防空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 |
2020.010.01.040 | 场所环境类 | 建(构)筑物类 | 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被擅自改变。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二条 | |
2020.010.01.041 | 场所环境类 | 建(构)筑物类 | 未经当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且未进行补建、补偿。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四条 | |
2020.010.01.042 | 场所环境类 | 建(构)筑物类 | 柴油发电机房内设置的储油间与发电机间未采用防火墙分隔。 |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第5.4.13条第4款 | |
2020.010.01.043 | 场所环境类 | 建(构)筑物类 | 防火分区之间未采用防火墙/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 GB 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4.1.1条 | |
2020.010.01.044 | 场所环境类 | 建(构)筑物类 | 防火墙上开设的门、窗、洞口未设置能够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 GB 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4.2.2条 | |
2020.010.01.045 | 场所环境类 | 建(构)筑物类 |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储瓶室,变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超过30kg/㎡火灾荷载密度的房间等未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或墙上设置的门不是常闭甲级防火门。 | GB 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4.2.4条 | |
2020.010.01.046 | 场所环境类 | 建(构)筑物类 | 柴油发电机房与电站控制室之间观察窗未密闭,或达不到甲级防火窗的性能。 | GB 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3.1.10条第2款 | |
2020.010.01.047 | 场所环境类 | 建(构)筑物类 | 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未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或墙上设置的门不是常闭甲级防火门。 | GB 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4.2.4条 | |
2020.010.01.048 | 场所环境类 | 建(构)筑物类 | 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与其他方面连通的门未设置高150mm 的不燃烧、不渗漏的门槛。 | GB 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4.2.4条 | |
2020.010.01.049 | 场所环境类 | 建(构)筑物类 | 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的地面设置地漏。 | GB 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4.2.4条 | |
2020.010.01.050 | 场所环境类 | 建(构)筑物类 | 防火墙上的管道穿孔空隙未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 GB 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4.3.3条 | |
2020.010.01.051 | 场所环境类 | 建(构)筑物类 | 通过防火墙或设置有防火门的隔墙处的管道和管线沟,未采用不燃材料将通过处的空隙紧密填塞。 | GB 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4.3.3条 | |
2020.010.01.052 | 场所环境类 | 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类 | 人民防空工程内的旅店、病房、员工宿舍与其他防火分区共用疏散楼梯。 | GB 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4.1.1条 | |
2020.010.01.053 | 场所环境类 | 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类 | 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存在障碍物(不畅通)。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二条 | |
2020.010.01.054 | 场所环境类 | 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类 | 位于防火分区分隔处安全出口的门未采用甲级防火门。 | GB 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4.4.2条 | |
2020.010.01.055 | 场所环境类 | 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类 | 公共场所的疏散门未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 GB 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4.4.2条 | |
2020.010.01.056 | 场所环境类 | 场所环境类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他建筑。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 |
2020.010.01.057 | 场所环境类 | 场所环境类 | 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道路阻塞。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 |
2020.010.01.058 | 场所环境类 | 标志标识类 | 未在地下空间的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发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标志牌。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 | |
2020.010.01.059 | 场所环境类 | 周边环境类 |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足50m。 | GB 50038-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第3.1.3条 | |
2020.010.01.060 | 场所环境类 | 周边环境类 | 防空地下室距有害液体、重毒其他的贮罐的距离不足100m。 | GB 50038-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第3.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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