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东城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件通报

日期:2023-12-12 09:00    来源:东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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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首违不罚

基本案情:2023年8月,东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东城区南锣鼓巷某地装修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查处案由及结果

  根据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的违法事实。该行为违反了《北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教育和培训的内容或者影像资料;(二)教育和培训的签到表和培训学时记录;(三)考试试卷或者从业人员本人签名的考核记录。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应当至少包括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的内容。

  依据《北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或者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对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限期内将上述问题整改完毕。

  根据《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规定,该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的行为:1.首次被发现2.已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档案记录不规范、不完整(记录不属实的除外)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该公司违法行为种类、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均符合清单要求,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责无旁贷,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能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等行为,反映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不强,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等问题,依法可以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本着严格依法依规,宽严相济的原则,经认真核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依据,逐一对照查实,对此案件适用了《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即“首违不罚”,在发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普法宣教,做到既有执法惩戒的力度,又兼顾教育服务的温度。

  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的“首违不罚”案件对于违法行为类型、情节、危害后果等都有着明确的适用条件,清单的适用是为了逐步建立“容错”机制,做好柔性执法,支持企业纾困解难,为企业提供更优营商环境,并不是降低企业安全生产违法成本的免罚“金牌”。

  企业仍然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好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只有企业自身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守住安全生产红线,才能取得长足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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