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一)独立承担行政执法工作中下列事务性、技术性、保障性工作:
1.文书制作、档案管理、执法接线查询、窗口接送材料、信息采集与录入等事务性工作;
2.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统计、实验室分析、翻译等纯技术性工作;
3.通信保障、执法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保障工作。
(二)承担下列行政执法辅助工作:
1.协助行政执法人员预防、制止违法行为;
2.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3.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4.协助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执法决定。
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行政执法的立案、受理工作;
(二)独立从事行政执法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工作;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独立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工作;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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