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体育馆路街道办事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事先告知书(京东体育馆路街道拆先告字﹝2026﹞001号)

日期:2026-02-26 14:22    来源:体育馆路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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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体育馆路街道办事处

限期拆除违法建设事先告知书

京东体育馆路街道拆先告字﹝2026001          

兴文生

本行政机关日常检查中发现,你北京市东城区西四块玉胡同23号院内建设的四处建筑物涉嫌违法建设,遂予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北京市东城区西四块玉胡同23号院内建设的四处建筑物具体为:院内北侧建筑物东西长边长15.42米,东西短边长2.77米,南北长边长3.83米,南北短边长1.94米,占地面积35.11平方米;院内西侧建筑物东西长5.15米,南北长4.50米,占地面积23.18平方米;院内西南角建筑物东西长6.52米,南北长1.80米,占地面积11.74平方米;院内东南角建筑物东西长2.77米,南北长6.51米,占地面积18.03平方米。以上均为一层建筑物,总占地面积88.06平方米本行政机关于20251127日,向北京市规自委东城分局协查,20251128日复函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为证。

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作出限期拆除决定,限你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东城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如由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加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可针对本机关认定的有关违法事实、证据、情节和后果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你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如你有进一步陈述、申辩意见请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西路7-2号A501室

人:刘明瀚  伊达

行政机关联系电话010-67104493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体育馆路街道办事处

202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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