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立案依据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制定东城区生态环境局立案依据。
东城区生态环境局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一、行政处罚立案依据
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行政处罚立案依据
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一、立案依据
根据《北京市水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制定东城区水务局立案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处罚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组织实施。 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水行政处罚的外,水政监察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应当报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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