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海春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0-12-09 09:5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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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海春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登记号:

91110106057657174A

法定代表人:

王彦X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京东前门街道罚字﹝2020﹞110080号

处罚依据: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处罚类别:

罚款0.2万元

处罚内容:

  经查,2020年12月5日00时10分,当事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京Q6J5L0的绿色轻型自卸货车运输渣土1.8吨,从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路口运到北京市丰台区西道口消纳场,经查当时使用的运输车辆符合条件且已密闭,但是没有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在检查地点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城区19号东侧被当场查获。当事人在一年内第一次从事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不符合条件(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活动。当事人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12月5日

处罚机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前门街道办事处

信息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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