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裁量基准 编码 | 违法 行为 | 违反法律法规 | 处罚依据 | 适用 条件 | 管理 措施 | 行使 层级 |
1 | C4600600 | 未按要求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城镇地区】违反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农村地区】违反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及《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试行)的通知》(京政管发〔2008〕49号)(根据具体情形,引用到相关条款);处罚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相关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 | 1.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2.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的,加强法规宣传告知; 3.宣传告知后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4.多次违法的,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 街道 乡镇 |
2 | C4601500 | 擅自摆摊设点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违反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相关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 | 1.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2.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的,加强法规宣传告知; 3.宣传告知后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4.多次违法的,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 街道 乡镇 |
3 | C4601600 | 乱堆物料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违反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相关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 | 1.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2.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的,加强法规宣传告知; 3.宣传告知后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4.多次违法的,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 街道 乡镇 |
4 | C4601800 | 店外经营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违反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处罚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责令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相关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 | 1.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2.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的,加强法规宣传告知; 3.宣传告知后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4.多次违法的,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 街道 乡镇 |
5 | C4602000 |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晾晒衣物、吊挂物品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违反条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一)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相关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 | 1.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2.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的,加强法规宣传告知; 3.宣传告知后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4.多次违法的,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 街道 乡镇 |
6 | C4602500 | 未按规定管护牌匾标识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违反、处罚条款:第三十九第二款,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复,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相关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 | 1.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2.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的,加强法规宣传告知; 3.宣传告知后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4.多次违法的,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 街道 乡镇 |
7 | C4604900 | 随地吐痰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违反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罚款。 | (一)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相关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 | 1.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2.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的,加强法规宣传告知; 3.宣传告知后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4.多次违法的,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 街道 乡镇 |
8 | C4605000 | 随地便溺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违反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罚款。 | (一)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相关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 | 1.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2.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的,加强法规宣传告知; 3.宣传告知后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4.多次违法的,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 街道 乡镇 |
9 | C4605100 | 随地丢弃废弃物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违反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罚款。 | (一)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相关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 | 1.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2.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的,加强法规宣传告知; 3.宣传告知后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4.多次违法的,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 街道 乡镇 |
10 | C4605200 | 乱倒污水(垃圾)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违反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罚款。 | (一)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相关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 | 1.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2.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的,加强法规宣传告知; 3.宣传告知后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4.多次违法的,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 街道 乡镇 |
11 | C4605300 | 在城镇地区饲养家禽家畜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违反、处罚条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每只(头)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一)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相关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 | 1.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2.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的,加强法规宣传告知; 3.宣传告知后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4.多次违法的,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 街道 乡镇 |
12 | C4611500 | 未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 《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 违反条款: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处罚条款: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相关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 | 1.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2.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的,加强法规宣传告知; 3.宣传告知后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4.多次违法的,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 街道 乡镇 |
13 | C4611400 | 未按规定扫雪铲冰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
| 违反条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六条,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相关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 | 1.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2.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的,加强法规宣传告知; 3.宣传告知后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4.多次违法的,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 街道 乡镇 |
14 | C4635200 | 无照经营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违反条款:第二条; 处罚条款:第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相关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 | 1.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2.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的,加强法规宣传告知; 3.宣传告知后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4.多次违法的,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 街道 乡镇 |
15 | C4650900 | 电子显示装置不符合设置规范(或者运行时间要求) |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 违反条款:第二十三条; | (一)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相关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 | 1.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2.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的,加强法规宣传告知; 3.宣传告知后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4.多次违法的,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 街道 乡镇 |
16 | C4602500 | 违法设置固定式牌匾标识
|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 违反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根据发生违法行为选择适用) 处罚条款: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以及《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相关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 | 1.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2.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的,加强法规宣传告知; 3.宣传告知后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4.多次违法的,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 街道 乡镇 |
17 | C4611900 | 未按规定管护宣传设施或者标语宣传品 | 《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 | 违反条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相关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 | 1.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2.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的,加强法规宣传告知; 3.宣传告知后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4.多次违法的,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 街道 乡镇 |
18 | C4612000 | 未及时撤除标语宣传品 | 《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 | 违反条款:第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相关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 | 1.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2.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的,加强法规宣传告知; 3.宣传告知后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4.多次违法的,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 街道 乡镇 |
19 | C4647800 | 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违反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责令立即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相关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 | 1.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2.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的,加强法规宣传告知; 3.宣传告知后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4.多次违法的,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 街道 乡镇 |
20 | C4648000 | 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对单位: 违反条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条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 违反条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条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一)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相关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 | 1.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2.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的,加强法规宣传告知; 3.宣传告知后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4.多次违法的,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 街道 乡镇 |
21 | C4648000 | 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未单独堆放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对单位:违反条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条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违反条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条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对拒不听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劝阻的,给予书面警告;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一)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相关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 | 1.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2.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的,加强法规宣传告知; 3.宣传告知后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4.多次违法的,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 街道 乡镇 |
22 | C4648000 | 农村村民产生的灰土未按规定投放的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违反条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条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对拒不听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劝阻的,给予书面警告;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一)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相关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 | 1.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2.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的,加强法规宣传告知; 3.宣传告知后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4.多次违法的,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 街道 乡镇 |
23 | C4648000 |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未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违反条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对拒不听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劝阻的,给予书面警告;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一)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相关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 |
1.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2.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的,加强法规宣传告知; 3.宣传告知后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4.多次违法的,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 街道 乡镇 |
24 | C4607900 | 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违反条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条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责令立即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相关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 | 1.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2.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的,加强法规宣传告知; 3.宣传告知后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4.多次违法的,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 街道 乡镇 |
25 | C4607900 | 未按规定管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违反条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条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责令立即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相关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 | 1.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2.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的,加强法规宣传告知; 3.宣传告知后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4.多次违法的,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 街道 乡镇 |
26 | C4608000 | 未明确生活垃圾投放的时间、地点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违反条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条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责令立即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相关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 | 1.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2.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的,加强法规宣传告知; 3.宣传告知后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4.多次违法的,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 街道 乡镇 |
27 | C4610000 | 携犬人未清除户外犬粪便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 违反条款:第十七条第(六)项; 处罚条款:第三十条,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 | (一)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相关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 | 1.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2.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的,加强法规宣传告知; 3.宣传告知后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4.多次违法的,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 街道 乡镇 |
28 | C4648600 | 公共场所标识单独使用外语的 | 《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 | 违反条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三十条,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相关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 | 1.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2.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的,加强法规宣传告知; 3.宣传告知后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4.多次违法的,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 市级 区级
|
29 | C4648500 | 应当设置、使用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而未设置、使用 | 《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 | 违反条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三十一条,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相关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 | 1.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2.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的,加强法规宣传告知; 3.宣传告知后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4.多次违法的,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 市级 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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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C4648400 | 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译写错误或者明显不当 | 《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 | 违反条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第三十三条,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相关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 | 1.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2.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的,加强法规宣传告知; 3.宣传告知后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4.多次违法的,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 市级 区级
|
注:清单中未列明的其他执法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酌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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