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丨超能力生产,停产又罚款!

日期:2026-03-02 11:00    来源:国家应急科普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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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事实

  2025年5月31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煤矿进行了夜查和突查,发现该矿核定生产能力为450万吨/年,而2024年产量统计表显示该矿2024年原煤产量为505.15万吨,该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12.25%。检查时该矿井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经立案调查,该矿2024年存在超能力组织生产,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决定书》,责令该煤矿立即排除隐患,针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集团公司进行挂牌督办。

  以案普法

  处理情况

  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结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煤矿责令停产整顿3天,罚款100万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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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评析

  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煤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项,“超能力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停产整顿,明确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为450万吨/年,但2024年原煤产量为505.15万吨,该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12.25%,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煤矿及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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