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6日,自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自贡市某电力附件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高温作业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3日,自贡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四川某实业有限公司厂棚顶上面有人员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进行维修作业。接举报后,自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公司聘请的人员在棚顶进行维修作业时没有穿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造成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6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9日,沿滩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电气焊作业检查时,发现沿滩区某图文广告部有1名人员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查,该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图文广告部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6日富顺县应急管理局对富顺县东湖街道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东湖街道沿江村王某某房屋内存有烟花1610箱、鞭炮713箱、鞭炮397饼。经调查,王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1000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1610箱、鞭炮713箱、鞭炮397饼,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8日,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分局移交东兴区某某食品经营部涉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到东兴区应急管理局,东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东兴区某某食品经营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所得310元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东兴区某某食品经营部处人民币2万元,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31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9日,隆昌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四川某某玻璃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有一名特种作业人员张某某持有的电工操作证无法在“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平台上查询到证件信息而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车间一处配电箱箱门和箱体未进行跨接。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四川某某玻璃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6日,威远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威远县某某氧乙气经营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现场发现该经营部乙炔库房可燃气体检测仪,超期未检测(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威远县某某氧乙气经营处人民币5千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件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4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煤矿给予警告,并处以182.8万元的行政处罚(其中隐蔽工作面处罚180万元),对矿长袁某处以13.64万元的行政处罚(其中隐蔽工作面处罚13万元),对爆破工姜某某处以0.6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把钩工姚某某处以0.64万元的行政处罚,合计处罚197.72万元。 该煤矿成立于2003年12月08日,注册地位于攀枝花市盐边县,法定代表人为袁某。
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钒钛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磨煤区域除尘系统“采用氮气作为抑爆气,但未设置氧气在线检测、联锁保护装置”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企业给予1万元罚款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支队对某矿业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过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2万元罚款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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