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0日,溧阳高新区综合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拉伸车间东侧矫正机旁一名员工正在进行焊接作业,该作业属于热切割作业,通过应急管理部官网“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验,该员工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已过期。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溧阳高新区综合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2025年6月5日,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正在操作1台开式可倾压力机,该设备脚踏操纵装置的脚踏部分的上部及两侧未设置防护罩,不符合《锻压机械安全技术条件》第5.6.7.2 条“脚踏操纵装置的脚踏部分的上部及两侧应有防护罩。”的规定。 该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金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2025年7月10日,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一名员工曾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询问曾某本人并通过“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进行查询,确认曾某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2025年4月9日,新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线索核查发现,该公司将部分厂房出租给A公司,但是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是该项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该公司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新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和主要负责人张某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5日,天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内有1名员工方某正在焊接中央空调上的配件,经询问方某本人及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证实员工方某未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当场制止其从事焊接作业。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天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2025年7月9日,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内存在一台激光切割机,经询问,该激光切割机可正常使用且该设备的操作工为员工陶某,现场通过国家特种作业证及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对陶某的特种作业证持证信息进行查询,确认陶某无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2025年6月19日,常州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陈述静电喷涂线最近使用为2025年6月18日,6月19日未使用;公司粉尘清理制度中清扫部位有疏漏,如每月对除尘器内部进行清理未明确,公司提供了粉尘清理记录,记录中6 月18 日对喷粉室进行了清理,但检查当天喷粉室内仍存在大量积尘未及时清理, 除尘器内部、锁气卸灰周围粉尘积灰严重,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第9.4 条“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的要求。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综上所述,该公司已构成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 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州经开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0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5年1月与A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与A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也未向A公司书面告知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法定代表人张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向承租方书面告知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常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张某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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