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浙江省余姚市宁波伟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钢切割场地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近日,余姚市人民政府公布了《余姚低塘宁波伟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1”容器爆炸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开展气割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另据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该起事故还存在涉事企业法人、总经理在网上购买特种作业证,作业人员使用液化石油气替代乙炔,无证作业等情节。

事故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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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10时30分许
伟立公司职工王某某在进行气割作业过程中发现气割枪出现故障,决定处理气割枪故障,并请另一公司职工马某某一起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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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时32分许
王某某、马某某处理气割枪故障完毕后,在点火试用期间发生液化石油气钢瓶爆炸。事故发生后,公司总经理赵某赶到现场查看情况,发现有人员受伤。


事故发生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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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时03分许
救护人员将两人送至宁波大学附属阳明医院进行救治。最终,王某某死亡,马某某受伤。
现场勘查情况
伟立公司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及氧气集装格作为切割能源,对部分大块废钢进行金属热切割作业。


液化石油气钢瓶
该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手动可调式调压器,与氧气集装格瓶组上未安装防止气体倒流的装置。


集装格氧气瓶组调压器有关情况
经现场勘查,伤者除了爆炸致伤外还存在部分烧伤,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回火爆炸特征。


液化石油气钢瓶爆炸后残留碎片情况
事故原因
物的不安全状态
(1)使用液化石油气替代乙炔进行热切割作业。
(2)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调压器为手动可调式调压器。
(3)液化石油气钢瓶与氧气集装格瓶组上未见安装防止气体倒流的装置。
人的不安全行为
王某某、马某某在试用气割枪时与爆炸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距离过近导致受到严重伤害。
该起事故原因为:热切割所属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员工违章作业,在气割枪发生故障处理故障过程中,因氧气倒流入液化石油气钢瓶内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后遇到点火源造成容器爆炸。
其他情况
企业主要负责人赵某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从网上购买2本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涉事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气割)操作资格证书,违规从事废弃金属切割作业。
事故追责
伟立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赵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8月5日,公安机关对赵某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进行立案侦查。
陆某某将位于余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洞池湖888号的生产经营场所租赁给伟立公司,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建议移交低塘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安委办。
气割属于特种作业之一
必须持证上岗
这种无证作业
无视安全隐患的违章行为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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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以下条款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依据以下条款对该单位处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以下条款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依据以下条款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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