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包施工安全警示教育事故案例

日期:2025-08-07 15:48    来源:五莲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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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包施工安全警示教育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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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外租管理混乱一直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之一。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外包作业中的安全管理,充分认识“外包外租≠责任转嫁”,要坚决杜绝“以包代管 、一包了之”等侥幸心理,不断规范外包作业行为,切实履行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现推送下列因外包作业管理不规范而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警示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自查自改,持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


案例

2018年12月25日

新疆托克逊能化有限公司回转石灰窑装置发生闪爆事故,造成7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1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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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石灰窑装置总承包方中圣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派出的技术员在点火前,先将煤气和空气通入了回转石灰窑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同时中圣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还存在派驻的项目部经理长期不在岗,不具备安全管理能力的人员却实际负责项目等情况!相关部门依法对江苏中圣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100万元的经济处罚。

2


案例

2020年5月6日

安徽寿县绿色东方新能源有限公司垃圾库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2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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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负责此次垃圾库外墙缝隙封堵作业的承包方宜兴市金超保温防腐材料有限公司竟将项目授权给非公司员工个人王XX。王XX私自雇佣了无有限空间安全知识的人员作业: 施工前也未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也未开展必要的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未给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具情况下,违反作业票制度规定,违章指挥冒险作业,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相关部门依法对绿色东方新能源有限公司处以1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其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

3


案例

2020年7月29日

甘肃肃南县四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外包施工队伍(苍南县顺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窄沟矿段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调查施工单位苍南县顺兴矿山建设公司将运输矿石承包给无任何资质的运输车队,疏于管理,对职工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差,自我防护能力欠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关部门依法对其处以1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4


案例

2020年10月8日

广东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业务楼的天面构架模板发生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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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汕尾市某建设工程公司中标后,将工程的施工项目非法转包给苏XX、叶X阳,随后苏某某又将该施工项目转包给无建筑资质的被告人杨XX。在施工过程中,杨某某聘请无相应资质的丘XX为项目施工安全员、叶X钦为测量员兼施工员。

相关部门依法对汕尾市某建设工程公司实施处罚,并将其列入信用联合惩戒黑名单对象。

5


案例

2022年5月17日

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在焊接施工时发生燃爆,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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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此次燃爆4名外包作业人员在10万方调节池上方违规使用氩弧焊对除臭设施风管漏点进行焊接施工引发,燃爆导致5号和6号池顶盖坍塌,池顶除臭装置损坏。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负责此次焊接施工的福州嘉鑫华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员工无证违章作业,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福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福州嘉鑫华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6


案例

2022年7月17日

天津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进行井下潜水排污泵维护作业过程中,1人硫化氢中毒,后又有2人下井施救,相继硫化氢中毒。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

经调查,天津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污水联通工程污水泵站的建设施工(含2年质保)转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自然人,还存在未向井下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等情况。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天津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予以18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停止其在天津市参加投标活动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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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外租≠责任转嫁

放任外包外租企业蛮干

必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


违法分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3.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转包: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挂靠: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上方“转包”第3至9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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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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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

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全面排查。 



3

各类工业园特别是村级工业集聚区、分租式厂房的业主单位或管理机构,要明确出租、承租双方安全职责,督促开展隐患自查自纠自改。


外包施工作业“七要八严禁”


外包施工作业“七要”

1.发包单位要对承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2.发包单位要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将外包作业纳入统一管理;

3.发包单位要组织对外包作业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一人一档”台账;

4.发包单位要组织外包作业人员统一穿戴“红马甲”、袖标、喷涂标识的安全帽等,区别于本单位职工着装;

5.发包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要至少开展 1 次外包作业安全检查;

6.对涉及危险作业的外包项目,发包单位要明确一名公司(厂)级领导专项负责;

7.承包单位要于施工前,针对外包施工项目对所有作业人员开展一次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外包施工作业“八严禁”

1.发包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2.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未组织开展安全条件审查的,严禁开工;

3.承包单位相关人员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严禁入场;

4.承包单位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工艺技术;

5.承包单位严禁以出租、挂靠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

6.承包单位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

7.施工作业过程中,承包单位严禁擅自更换作业人员;

8.承包单位未编制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装备物资的,严禁开展危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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