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铁路局发布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被约谈的相关信息。
2025年2月18日,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就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5月以来发生3起调车脱轨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对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进行铁路安全生产约谈。
约谈中,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指出了被约谈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等问题,听取了被约谈单位就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教训和整改防范措施等相关情况的汇报。
约谈信息还显示,吉林建龙公司3起翻车机及其附属设备原因导致的调车脱轨铁路交通一般责任事故,严重影响铁路安全稳定。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深刻剖析反思事故暴露出的深层次管理原因,举一反三,持续改进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全力加快扭转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并要求吉林建龙公司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重点环节管理到位、安全风险防控到位、事故隐患治理到位,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坚决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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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不落实
是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事故易发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案例一:2024年6月15日21时27分许,河南省平顶山市发生一起轻型厢式冷藏货车车厢内窒息亡人事故,造成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53.46万元。 史某东作为涉事车辆挂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但其对挂靠车辆长期疏于管理,对涉事车辆长期违法载客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4年6月30日被批准逮捕。 案例二:2023年12月26日,浙江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区PVC车间作业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泉作为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对公司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督促,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相关规,杭州市余杭区应急管理局对胡某泉作出17.35万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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