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上午,花园社区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柴棒胡同31号正在进行施工动火,社区将相关情况报告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平安建设办公室。经检查,此次施工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未在“企安安”进行动火报备。消防部门、派出所在对现场情况核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公安部门对2名现场施工人员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未经审批进行动火是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六条:单位进行局部装修、改造施工,应当履行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审批程序和责任人员,对动火作业实施审批管理的消防安全责任。
安全提示:
提示各施工企业及
现场动火作业人员
应当制定并落实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实施严格的火灾防范措施
01登陆京通“企安安”进行线上备案,报告动火作业位置以及动火人、看火人等信息。
02加强动火期间安全防范措施,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区与非施工区必须进行防火分隔,动火作业现场要专人看护、清理可燃物、配备消防器材。
03落实动火作业视频监控,通过配备固定摄像头或使用手机等方式,对动火作业实施全程视频记录。
单位(场所)施工动火作业
须按照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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