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 某物业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日期:2024-10-09 10: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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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定期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以案促改、以案促治。

案例名称

某物业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基本情

2024年8月14日,北京市东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物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未与承包单位(有限空间清掏服务)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

违法行为

该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置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安全生产的主管人员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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