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定期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以案促改、以案促治。
案例名称
某物业服务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案、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案
基本情况
2024年7月5日,北京市东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物业服务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一是空调机房4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二是中控室燃气报警器终端显示故障,无法正常使用。
违法行为
第一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置情况
第一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罚款捌万元的行政处罚;第二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合并处罚,给予该物业服务公司罚款玖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属于特种作业,工作人员需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监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燃气报警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起到了很重要的监测预警作用,是燃气使用单位不可或缺的安全设备,报警终端是否正常运转关乎燃气安全,需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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