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由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
报告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不足及改进措施。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数字东城”门户网站(http://202.108.143.23:7001)上下载。由于篇幅所限,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什锦花园胡同26号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邮编:100007;联系电话:010—64077128)。
一、概述
2016年,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市、区对于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和重要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人力社保中心工作,进一步丰富东城区人力社保局政务公开及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突出公开重点,提高公开水平,增强工作透明度,加强民主监督,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力促进了我局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主动公开情况
(一)公开情况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560条,其中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工作动态类信息35条,占总体比例24.11% ;行政职责类信息112条,占总体比例20.00%;行政审批结果公式类信息37条,占总体比例6.61%;人事动态类信息23条,占总体比例4.11%。
(二)拓展政务公开内容
在公开内容上,严格落实东城区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与标准,把百姓最关心、社会舆论最关注、反映最强烈的人力社保热点问题作为公开重点。
在对外网站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增设“双公示”、“调查征集”栏目,全年公开行政许可(处罚)信息70余条,发布调查问卷征集办事群众对于我局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加强和办事群众的沟通交流。
2016年,分批次完成包括社保中心、医保中心、人才中心、职介中心在内的窗口部门办公地址迁移工作,搬迁后及时将办公地址、电话等变更信息在对外网站及信息公开平台对外公开,让办事群众及时了解我局的各项服务变更情况。
(三)拓宽政务公开渠道
一是为东城区人力社保政务服务大厅入驻的5家事业单位和3家机关科室,制作公示栏12个,征求意见箱4个。针对社会和群众普遍关心的劳动仲裁、社保医保等问题,特别在窗口单位制作了独立的公开栏和宣传栏,将办事流程、受理条件、投诉、监督举报电话、负责人等信息详细进行公开,使群众一目了然,清晰易懂,切实方便了办事群众。
二是针对就业、创业等人力社保重点领域工作,结合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先后建立并试运行了“东城医保”“东城人才服务”、“东城就业人”三个公众微信号,发布医保政策、就业创业指导、公共人事服务类图文信息近1000条,关注人数2000人。微信平台的推出丰富了我局政务公开及对外宣传途径,有效缓解了现场、电话解咨询压力,将咨询服务搬进了手机微信,用信息数据再次拉近和办事群众、企业的距离。
三是建设“东城区创业服务网”专题网站,对外发布我区各类创业信息、创业优惠政策等。2016年共发布动态信息类30条,通知公告类4条,社会监督公示11条,图片类信息4条,创业政策、创业典型事迹等共16条。其中包括东城区2016“文化+”创新创业大赛等重要活动。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一)申请及答复情况
修订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进一步明确依申请办理的流程和办结时限,不断提高服务质量。2016年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5人8件次,处理群体申请1次。申请内容主要涉及大学生就业、劳动监察案件、内设机构职责、公车改革等方面。全部在规定时限内通过邮件、现场、邮寄方式做出答复,分别做出公开答复6次、信息不存在答复2次,截至目前,未收到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诉讼,所有依申请办理材料已收集存档备查。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减免收费情况
2016年人力社保局对公众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形成的费用进行了减免,本年度未发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
四、行政复议和诉讼情况
2016 年,我局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五、要点工作落实情况
(一)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
在对外网站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增设“双公示”栏目,全年公开“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等行政审批(处罚)信息70余条,
(二)做好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信息公开
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做到招考工作全过程透明,认真抓好报名、笔试、面试、成绩公布、体检和政审等环节信息的公开工作,整个过程体现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全年共公开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招考录用信息18条。
(三)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公开
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促进就业政策的公开和解读。全年在对外网站、下属单位专题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公开平台公开就业创业信息共112条。
六、存在不足及改进措施
(一)存在问题
2016年,尽管我局在政务公开工作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在创新工作方法、新媒体公开平台建设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的领域有待进一步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微博、微信平台的管理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和群众的沟通联系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改进措施
一是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按照“谁产生、谁负责”、“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人力社保工作所产生的政府信息。
二是在充分利用现有公开平台的基础上,不断拓宽其他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建设专项业务公开微信公众号。与传统的沟通软件相比,微信平台具有更灵活、智能、快捷等特点,利用好微信平台,可以有效地提高政务信息受众面,加强和办事群众间的良性互动。在现有公众微信平台基础上,针对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力资源二次开发等工作,增设多个主题公众微信号,使办理事项、政策依据和办事流程及时让办事群众了解和掌握,实现“数据在网上多跑,群众在路上少跑”。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
附表: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
(2016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448 |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0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0 |
(二)重点领域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0 |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
其中:主动公开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数 | 条 | 10 |
主动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批准、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示、集体土地征收结案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的项目、价格、依据、执行时间和范围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政府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行政机关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市人民政府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数 | 条 | 0 |
(三)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951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469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8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 次 | 41 |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0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41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8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2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3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3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8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8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8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1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3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2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2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元 | 0.0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0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1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0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元 | 0.00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1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1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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