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商务委员会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日期:2012-01-05 14:42    来源: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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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北京市东城区商务委员会编制的2011年度东城区商务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数字东城网站上可下载本报告的电子版。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东城区商务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市崇文区永内东街中里13号406室东城区商务委员会;邮编:100050;联系电话:010-67079106;电子邮箱:swj@bjdch.gov.cn)

一、 概述

根据《条例》要求,自2008年5月1日正式启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东城区商务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了政府信息清理、依申请公开、发布协调、保密审查、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公开专栏管理、纸质文件移送等相关制度规定,在“数字东城”门户网站上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展示本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在区政府信息公开大厅等各级各类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场所可查阅本委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9至12条规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本委开展了信息清理和目录编制工作,并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通过东城区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按照《条例》第16条规定,设立了依申请受理场所,并利用现有办公场所和对外接待窗口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询设施,并建立对外服务联动工作机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一)公开情况

“数字东城”门户网站自《条例》实施之日起设置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专栏下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依申请公开、监督投诉等栏目,从而方便公众查阅本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011年,东城区商务委员会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30条、位居全区前列,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其中机构职能类信息2条,占总体的比例为0.6%;规划计划类信息3条,占总体的比例为0.9%;行政职责类信息12条,占总体的比例为3.6%;业务动态类信息条,占总体的比例为94.9%。

(二)公开形式及场所

在主动公开的信息工作中,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本委建立了公开和查阅政府信息相关渠道:1、在“数字东城”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发布本委政府主动公开信息。2、编印了《东城区商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定期移送至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档案馆和图书馆,为群众提供方便。3、在本委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咨询点,接受市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11年,本委未收到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咨询。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本委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落实《条例》确定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本委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并公布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一)申请情况

本委2011年度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情况

2011年,本委为公众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检索等服务未收取任何费用。

四、复议和诉讼情况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11年,本委没有收到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件和行政诉讼件。

五、2012年工作计划

2012年东城区商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区政府全年工作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强化基础,狠抓落实,强化对全委政府系统信息公开工作的统筹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职能,以取得新成效。我委将以保障群众知情权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围绕全年政府重点工作和关系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突出信息公开工作实效。切实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和民生工程信息公开,促进政府重点工作信息公开;坚持以往的好经验、好做法和良好的工作基础,根据新形势下的需要,在区信息公开办的指导下,努力在工作机制、公开渠道等方面夯实基础,促进信息公开工作稳步发展。

在新的一年里,东城区商务委员会信息公开工作将紧紧围绕全委中心任务,严格落实区信息公开办各项部署,切实保障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为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建设法治型服务型政府做出新的成绩。




北京市东城区商务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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