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永定门外街道办事处编制的201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不足及改进措施。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东城区信息公开专栏或永外街道政务网站(http://10.162.208.112:8001/login.jsp)、永外社会领域党建网(http://www.ywdj.org/)、永外社区服务网(http://189.16.0.18/ecomm/)以及登陆永外微博,进行查询和下载,同时也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关注。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永外街道办事处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乐林路85号;邮编:100075;联系电话:67214663;电子邮箱:yongwaijiedao@sohu.com)。
一、概述
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根据《条例》内容及要求,自2008年5月1日起我单位开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要深化政务公开,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精神为指导,积极推进我街道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了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我单位专门设立了信息申请受理点并在我街道机关大厅等办公地点内设立便民触摸屏查阅。截至2011年底,单位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得到了顺利开展。
(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健全街道管理体系。我街道成立了由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纪工委书记、办事处副主任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永外街道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时传达区领导指导精神,定期开展《条例》的学习工作。同时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管理政府信息网上登录工作,对于已公开条目做到及时梳理、更新,对于新生成条目做到同步生成、同步审查、同步编目、同步公开,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拓宽信息公开渠道,逐步完善便民设施。为使群众更方便、快捷获取政府信息,我街道在网上、公示栏、公开查阅场等所等多种方式外,还进行了街道图书馆的再建设,为居民提供了获得信息的又一场所,同时在网上开设永外街道微博,使居民更好、更快的对我街道的工作进行关注,并为与我们之间沟通架起便捷的桥梁。除此,我街道还对社保所等对外窗口进行电话分机,更好的为解答居民问题提供便利条件。在部分社区也加装了大屏幕等相关信息公开硬件设施。通过加强政府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我街道做到对信息及时补充和完善,保障了公开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更确保居民更便捷的获知需要的信息。
(三)梳理公开便民条款,进行信息及时更新。根据市、区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我街道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相关制度,同时对街道内的政务公开及便民服务情况进行了再次排摸,就街道触摸屏、对外网站的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同时还健全了街道其他规范性文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稳步开展。
(四)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服务质量。以街道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为中心,组织机关干部学习市、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确定各科室的公开条目。街道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同时制定了整套服务标准、工作准则,在全街道范围内定期评选接待群众服务之星,更好的促进街道该工作有序开展。并明确把此项工作作为街道加强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将街道信息公开工作上升到全面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落实政务公开的认识高度,全面完成各项信息公开任务。
二、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9至12条规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开展了信息清理和目录编制工作,并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按照《条例》第16条规定,在街道办事处大厅、街道服务大厅等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一)主要公开渠道
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本单位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上做了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大厅的信息工作。在便民服务上做了目录编制及宣传工作。
本单位2011年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35条,其中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法规文件类信息5条,占总体的比例为4%;规划计划类信息2条,占总体的比例为1%;业务动态类信息128条,占总体的比例为95%。
(二)公共查阅场所
我街道在机关大厅设立了接待居民首问责任台,全年接受居民咨询和查阅信息千余次,并设立触摸屏等便民措施,在宣传材料取阅台发放信息公开宣传材料百余份及其他宣传材料。
本单位截至目前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件,未发生费用收支。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针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申请0件;针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0件。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11年,针对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件。
四、复议和诉讼情况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11年,针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申请0件;针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0件。
五、存在不足及改进措施
我单位按照《条例》要求开展各项工作,但尚存在以下不足:应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完善在实践中长效工作机制的建设工作;更加拓宽信息公开的渠道;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识需要进一步提高;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服务需要进一步加强。
2012年我单位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理论学习,并将理论有机的与实践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业务水平;二是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三是进一步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加大政府信息的宣传力度。
附表:
附表一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35 |
其中:全文电子化政府信息数 | 条 | 135 |
附表二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依申请总数 | 件 | 0 |
其中: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2、互联网申请数 | 件 | 0 |
3、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0 |
到期已答复总数 | 件 | 0 |
其中:1、同意公开 | 件 | 0 |
2、不予公开 | 件 | 0 |
3、信息不存在 | 件 | 0 |
4、非本机关掌握 | 件 | 0 |
5、申请内容不明确 | 件 | 0 |
6、非政府信息 | 件 | 0 |
7、已移送档案馆 | 件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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