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日期:2024-07-17 11:41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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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纠纷

一、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二、申请方式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调解。

三、地域管辖

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调解纠纷

一、进行调解

一是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二是双方当事人陈述。三是调解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二、调解的主要方式

1、直接调解。2、公开调解与不公开调解。3、联合调解。

三、调解期限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履行协议

一、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三、如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四、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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